破产受理的通知和公告其他
破产受理的通知和公告
破产法第14条第2款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启动。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通知债权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公告以不特定主体为对象。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凡属已公告的事项,均视为其已知。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的意义,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申请受理的事实及相关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作为本案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财产的持有人,该企业的出资人、职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对该企业占有的财产享有取回权的人,以及其他对该企业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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