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授权)其他

李松泽 2023-02-23 13:48

1.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授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即美国法典第21篇(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the Pubilc Service Act)、《滥用物质管理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监管范围很广。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仪器检查。

2.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授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即美国法典第21篇(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the Pubilc Service Act)、《滥用物质管理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监管范围很广。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仪器检查。

3.美国政府出台哪些政策食品安全问题

美国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问题政策如下: 美国国家科学院提议对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设计采用风险评估方式。

这意味着要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危害是怎么进入,以及在哪个环节最容易进行控制进行评估。所遵循的理念是一项法规所带来的受益应当要超过其成本。

这个风险评估框架有助于识别监管制度是否以及怎样用最低的成本带来最大的收益,即实现更高的安全水平。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都有农业部负责,这样纵向的监管模式有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楼或重复监管的现象,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而且权责很明确。

只要肉类、家禽、蛋类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农业部门负责也不会存在责任的相互推脱。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

在美国,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主体的信息披露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和反馈系统。美国政府本着力求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宗旨,从建国初就开始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是最先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是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手段。

4.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授权有哪些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即美国法典第21篇(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the Pubilc Service Act)、《滥用物质管理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监管范围很广。

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

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仪器检查。

5.美国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每次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加强立法”“加强监管”的呼声总是此起彼伏。毫无疑问,立法与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它不是全部。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预防才是根本。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历史大概代表了政府监管食品的发展历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FDA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监管制度,世界其他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管体系。这一套体系的核心是:保护守法、惩治犯法,通过“惩前”来实现“毖后”。

相比于以前,这一套体系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方面也算卓有成效。不过,FDA认为这还远远不够。根据美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目前美国每年也还有4800万人次因为食物得病,相当于美国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12.8万人次严重到入院治疗,3000人死亡。

也就是说,严刑峻法能够有效地阻止故意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但食品生产是一个很容易出现“过失事故”的行业。任何环节的“无意犯错”都有可能导致后续的所有食品受到污染,从而导致大规模的事故。

FDA认为还需要从根源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为此在2011年推动通过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FSMA。这一法案堪称是1938年以来FDA最重大的法案改变,其核心是“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

2013年,FDA发布了两个FSMA的配套规则,一个针对农场,一个针对食品加工厂。规范的核心内容都是要求生产者基于科学认识,识别出每一个生产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然后采取措施来避免这种风险。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靠检测出来的。一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如果一一检测,生产成本会高到大众无法接受。而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积极地控制原料品质、生产流程、环境卫生,就可以降低回避各种风险。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再通过检测就能减少问题产品的上市。比如欧洲的牛奶,执行了良好的生产规范,就用不着每批都去检测黄曲霉毒素的含量。当然,这并不是说检测不重要。检测的价值在于对风险最高的因素进行“复查”,确认它在安全范围内。

这两份规则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参考的地方,就是这规定都只针对大型生产者。比如农场,这些规则覆盖了全美国的4万多个大型农场,此外还有7万多个农场年销售额比较小、产品主要直销给消费者或者餐馆,被特许只遵守一部分。而针对3万多家年销售额少于2.5万美元的小型农场,则可以不执行这一规则。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规定。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执行成本就越低。大规模生产者执行好了,市场上大多数的产品安全性也就有了保障。至于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者,产量少,对食品市场的影响不大。真要他们执行规则,他们可能无法承受,而监管所需的成本也很大。

只要管好了大生产者,就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性高的渠道??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至于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者,监管部门明确承认它们并没有出现在管理范围的监控之内。所以,是否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交由消费者自己判断、做出“愿赌服输”的选择了。

6.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7.美国的fda下哪些法律规管食品的宣传要真实可信非误导性的

拿产品证书的编码,在国家食品总局的上就可以查询是否通过美国FDA认证。

通过FDA只能说符合了美国的食品安全等级要求,但中国有中国的产品质量要求,还是需要做QS认证的.

FDA是食品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简称。FDA有时也代表美国FDA,即美国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是国际医疗审核权威,由美国国会即联邦授权,专门从事食品与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是一个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理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国民健康的卫生管制的监控。其它许多国家都通过寻求和接收 FDA 的帮助来促进并监控其本国产品的安全。

8.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9.欧美国家上世纪也经历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是象中国现在这样主

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在美国、欧盟等国家,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体系和机构,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各自均有一套非常详尽的制度体系和标准,并形成了一条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链条,从而确保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处处有监管。而违法者也将为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现在来看看欧美的情形的,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美国:

美国第一部食品安全管理法与一本书有着不解之缘。1904年,美国作家辛克莱完成了纪实小说《屠场》,并在一家杂志上连载。其作品中有对肉类加工厂的描写:“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

据说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此处,罗斯福大叫一声,把尚未嚼完的食物全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之后,罗斯福专门约见了辛克莱,并责令美国农业部调查肉联厂的情况。调查的结论是:“食品加工的状况令人作呕。”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1906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管理法,即《纯净食品和药品法》。

欧洲: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欧洲发生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先有比利时戴奥辛污染食用油事件,后有1996年缘起英国弥漫整个欧洲的疯牛病和口蹄疫等事件。

欧洲的食品安全亮起了红灯。为此,2000年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议。2002年2月,食品安全局正式成立。

日本:

2004年春天,京都丹波町浅田农场发生禽流感,该农场主却将农场20万只鸡流向市场。此事曝光后,日本上下口诛笔伐,警方也依法介入调查,并准备以违反有关法律提起诉讼。

在各种压力之下,农场倒闭,农场主夫妇自杀身亡。只留下一张写着“给大家添麻烦了”的字条。

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很多。以《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为基础,日本建立起了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品质)、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植物保护5个方面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检测CNIN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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