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转让车辆前退交强险交通事故
卖方转让车辆前退交强险后果
2011年2月,白某将自己的小汽车转卖给丛某。在将汽车转卖前一天,白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交强险退保手续。同年4月,丛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孙某受伤,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丛某在支付赔偿款后,凭购车时白某交付的保单复印件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3743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所涉交强险的保单已被车主退保,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办理了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退保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丛某保险理赔款43743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受害人索赔无果的局面。”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兵介绍,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以下三种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退保交强险需携带
1、交强险保险单原件、保险标志原件、保费收据等保险单证;
2、“终止强制保险合同申请书”:个人车辆要被保险人签字,单位车辆应盖章;
3、(依法注销、停驶、丢失、转籍、新车收回)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应提供同一标的重复保险的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非被保险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办理××××××车辆的××××批改事项。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6、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批改经办人的身份证;
7、车辆行驶证。 以上为退保基本手续,具体情况可向承保公司业务专员咨询。
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卖方转让车辆前就退交强险,规定的情况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聊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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