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手术后,因肺栓塞死亡,医院承担责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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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接受脊柱手术后病情突然加重。2006年1月31日,医院宣布,患者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患者丈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参与治疗的实习医生没有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其妻死亡,索赔542万元。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判决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共计70多万元,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医院“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期间,经当事双方认可,高级法院委托了第二次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对因果关系分析认为:医院对患者采取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存在质疑;同时对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认识不足,存在检测、预防及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未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形成;在出现肺动脉栓塞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同时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和肝破裂。综合分析,目前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其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责任,医疗过程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产生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因其从事的医疗行为的风险或医疗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对患者的诊疗和施救等方面存在极大争议,原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故患方上诉提出的患者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判令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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