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民商法
(一)改革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卫生服务的整体效能
各级政府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状况,对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整。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保证实现卫生规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决定,不强求上下对口。
积极推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由卫生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通过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式,实施卫生全行业宏观管理。建立并完善分级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监测体制,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职能,逐步做到卫生监督执法与业务服务分离,扩大改革试点,逐步推开。
(二)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国家和地方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使卫生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家财政增长的速度。建议设立国家和地方专项卫生基金,以加强对卫生防病工作的调控能力。
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
在财政补助政策上,要向农村和预防保健倾斜。对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工作实行全额补助;争取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集体所有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卫生院相同的补助政策;对老少边穷地区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实行全额补助。
遵循价值规律,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收费结构,保证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放开特殊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价格。基本服务部分,适当调整技术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逐步实现按成本收费;特殊服务部分,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定价或自行定价。不同等级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应拉开收费档次。
预防保健机构在实行全额补助的前提下,扩大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合理确定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比例,并大力推广各种形式的预防保健保偿制。有偿服务收入,不应冲抵正常的财政拨款。
(三)转换运行机制,推进劳动人事及工资制度改革
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单位的自主权,使单位真正拥有劳动人事安排权、业务建设决策权、经营开发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继续坚持并完善各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行干部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评聘分开,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劳动人事制度。
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支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以调动、辞职、兼职等方式,到农村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或管理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工资待遇及各项补贴由双方商定。
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据不同单位或条件,可分别实行结构工资、职等工资或绩效工资制,拉开分配挡次。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包干结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教任务的前提下,可由单位自主支配。
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按劳分配政策。提倡有组织地开展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其纯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个人,体现多劳多得政策。
稳定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扩大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比例,支持各地建立适合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农转非”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鼓励采取城乡挂钩、横向联合、轮流下派、有偿支援等方式,扶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四)加强经营开发,增强卫生经济实力
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新办工副业争取按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继续免征所得税。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不需要经费补贴的单位可以用人放开、自定编制;允许试行“一院两制”或“一院多制”的经营模式和分配方式;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冲破部门、单位和地区界限,开展城乡联合、院校联办、厂院联营,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技术中心、服务公司或产业集团,促进集团化经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推行后勤工作和某些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
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在确保提供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特殊服务。如专家门诊、特约会诊、高档病房、特需护理、上门服务和开展整形、美容、正畸、药膳等服务项目,收费可随需求浮动,大力发展中间医疗服务和护工行业。
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产品开发,可以直接同企、事业单位挂钩,联合进行预防保健项目的研制、开发和利用,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和承揽有关课题。
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医学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分流出一定的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创办科技企业集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型实验室,走科技产业化道路。鼓励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对研制、开发、推广高新技术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
高等医学院校应参照执行国家教委提出的16条改革意见和措施。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增招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各类医学教育机构可与需求单位建立有偿定向培养项目。
(五)改革医疗保健制度,完善健康保障体系
改革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逐步建立起医药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适量分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健康保障体系。现阶段在合理确定年度医疗预算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多方参与、共同管理的办法。
积极推广形式多样、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尽早制订全国性或地方性医疗保险法规。在农村,要大力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六)扩大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医药卫生市场
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发展官方和民间、双边和多边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我国需要的资金、人才、先进技术装备、信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现代化。积极引进、利用外资,进行合作办院、办所,准许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兴办合作项目。同时,地市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聘用外籍人员,简化报批手续。
充分利用我国传统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等优势,扩大医药卫生技术劳务输出。鼓励医学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课题招标或国际合作项目,允许双边互聘或兼职。
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并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对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为保证卫生改革的健康,深入进行,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并完善各种约束机制及监督体系;加强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努力给卫生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选择不同地区或单位进行试点,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地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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