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规范化培训大连(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医疗纠纷

郑律师 2021-12-13 13:50

1.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原发布者:柏华林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1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

2.卫生法规

一章 卫生法概论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责任的构成三、行政责任的形式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一、执业医师法概述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五、法律责任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一、护士的执业注册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第一节 概述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二、药品的含义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三节 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四、特殊药品管理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一、药品价格管理二、药品广告管理第五节 药品监督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一、传染病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四、医疗救治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一、预防与应急准备二、报告与信息发布三、应急处理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三、鉴定结论及内容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二、医疗事故的监督三、法律责任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中医药的概念二、中医药立法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3.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有哪些

从一览职业社区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发展报告(2014)》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国家卫计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规范

?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 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

? 国家五部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发布2014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 【政策解读】多点执业需第一执业机构同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医师多点执业征求意见

?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4.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

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5.卫生法规

一章 卫生法概论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 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 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一、护士的执业注册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四、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 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药品的含义 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标准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 二、药品广告管理 第五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 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 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四、医疗救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 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三、应急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 三、鉴定结论及内容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医药的概念 二、中医药立法 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6.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7.如何进大连基层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工作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组织进行。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非国家公务人员(司法助理员除外);4、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5、全面履行聘用合同,按规定交纳规费;6、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7、新进人员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6个月,经该所鉴定考核合格。8、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原则上不再年检注册,确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执业的,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其执业的法律服务所的聘用合同;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暂缓执业年度注册对象:1、因违反执业纪律或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2、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暂缓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并另附暂缓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书面报告。

经审查,对符合暂缓办理年度注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中签署“暂缓注册”的决定,逐级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如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须重新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经住所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七)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年度注册期间,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注册并超过注册期满后三个月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请办理执业注销,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上交市局。

(八)注册期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办案需要,可向执业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出具有关证明,说明不能出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原因。三、年检登记的相关事项及要求(一)年检时间:2010年4月 26日至5月10日,各地年检的具体时间安排表附后(见附件1);(二)年检地点: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三)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局基层科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册》(见附件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见附件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各一份及电子文档;《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执业登记表》(见附件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执业登记表》(见附件5)各3份及电子文档,要求报送的表册资料内容务必真实、准确、全面;(四)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或人员的增减变动分别按照司法部59号令第2章和60号令第3章的规定申报办理并上报相关资料;(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通过省厅培训考试合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公务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和纪检部门领导须对相关从业人员申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证》“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

各地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如有违反,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六)根据新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依法理顺劳动合同关系,严格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对聘用人员实行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

各县(区、市)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集中检查和执业登记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执行不力或拒不依法执行的单位,将暂缓执业登记或不给予年度执业登记。(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境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

户籍与居所地不一致、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凭公安部门办理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在居所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暂住证登记的暂住时限申请执业。(八)年检、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5日之内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还给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未经市司法局批准,不得缓发、扣留。各地要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年度集中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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