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钱财什么罪刑事案件

上海律师 2022-07-12 04:49
199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现已废止)。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仍有效)。
对参赌人而言,其参加的并非真正的赌博,在设赌方操控下,其必输无疑。参赌人实际上是遭受设赌行骗欺诈导致财产损失,而非参与了真正的赌博,故其是诈骗的被害人,应将受骗所得返还,而不是作为赌资追缴或没收。
对于受骗参赌方而言,上述设赌行骗的行为被司法机关按照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处理,结果将大相径庭。诈骗罪是较赌博罪更为严重的犯罪,一旦设赌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就会被判处较赌博罪更重的刑罚;更为重要的是,骗取的财物就需要返还被害人,受骗参赌方即可通过报警挽回损失;但若上述设赌行骗行为被司法机关按照赌博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八条“赌博犯罪中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被骗的财物就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赌资后没收,而不会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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