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以及立案标准刑事案件

石家庄律师 2022-05-04 10:37
刑法小贴士——挪用公款罪
1.经典案例:
2007至2008年广东广州张剑锋挪用公款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简要案情:2007年至2008年,张剑锋在担任广某所副总经理、君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李某希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君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54亿元到广东高某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用以申购新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70633.82元,其中,张剑锋分得人民币100000元。上述挪用的1.54亿元已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君某公司。同时张剑锋在担任君某公司总经理期间,还伙同同案人钟某斌,先由钟某斌联系有资金需求的公司,后利用张剑锋的职务便利,挪用君某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58亿元,通过使用钟某斌名下公司账户进行转账等形式,短期拆借给需求资金的公司使用,并向上述借款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18.13万元私分。)
2.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3.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4.既遂标准:
行为犯,挪用公款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不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即可构成既遂。
5.责任形式:故意
6.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量刑幅度:
三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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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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