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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骚扰然后打人怎么判?刑事案件
广州律师
2022-05-03 21:01
近日在黑龙江绥化,一女孩拿着拖把不断对一名坐在办公室的男子实施殴打,又将书本打在男子头上,一边打一边骂,而男子自始至终都保持沉默。据悉两人为上下级关系,女子在上班期间,遭到了领导的短信骚扰,于是冲进了领导办公室,对着领导就是一顿打,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有人为女子的行为拍手叫好,有人认为女子不应该如此激动。事实上,女子如此激动也是忍无可忍了。从视频来看,女子拿着拖把和书本对男领导实施了殴打,即便男领导存在骚扰的行为,这样殴打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如果本案中,涉事男领导对女子实施了上述的骚扰行为,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但是,却并没有规定在以语言文字实施性骚扰时,作为受害人可以殴打对方。
当然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提到,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权提起正当防卫,由此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不法侵害做了规定,即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正当防卫。
本案中,涉事男子在对女子实施骚扰时,虽然也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该违法行为并非直接面对面的侵害,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更何况在女子反击时,男子并没有对其继续实施骚扰,因此便不能对其实施殴打,否则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了。
假如本案中的女子面对的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骚扰,而是男领导对其揩 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子拿着拖把对其殴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由于是男子对女子实施性骚扰,导致了女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即便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没有造成男子轻伤以上的结果,一般也不会对女子实施任何处罚的。
当然,本案中女子做法虽然不妥,但是在遭遇男领导骚扰时,并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坚决的说不,这样的行为,还是值得肯定。
对此,最终即便认定了男领导存在骚扰行为,作为企业来讲,如果双方在签署规章制度中载明可以对其做出开除处分的,才可以对男子开除处理,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犯罪的,公司才有权做出开除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如果本案中,涉事男领导对女子实施了上述的骚扰行为,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但是,却并没有规定在以语言文字实施性骚扰时,作为受害人可以殴打对方。
当然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提到,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权提起正当防卫,由此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不法侵害做了规定,即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正当防卫。
本案中,涉事男子在对女子实施骚扰时,虽然也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该违法行为并非直接面对面的侵害,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更何况在女子反击时,男子并没有对其继续实施骚扰,因此便不能对其实施殴打,否则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了。
假如本案中的女子面对的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骚扰,而是男领导对其揩 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子拿着拖把对其殴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由于是男子对女子实施性骚扰,导致了女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即便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没有造成男子轻伤以上的结果,一般也不会对女子实施任何处罚的。
当然,本案中女子做法虽然不妥,但是在遭遇男领导骚扰时,并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坚决的说不,这样的行为,还是值得肯定。
对此,最终即便认定了男领导存在骚扰行为,作为企业来讲,如果双方在签署规章制度中载明可以对其做出开除处分的,才可以对男子开除处理,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犯罪的,公司才有权做出开除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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