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知识产权

周律师 2022-01-01 03:22

一、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等读物的,依照非法出版的行为,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延伸阅读
  • 编造一家7口吃野生菌被毒死者被查处

    本文转自【公安部网安局】;近日,云南昭通网警工作发现,一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吃野生菌一家7个人全部死完”的视频,有网民在评论区询问此事真实性时,发布者回复“真的,千真万确”。经核实,近日当地未发生人员

  • 男子地铁穿病号服拍摄 乘客惊慌躲避

    来源:央视网央视网消息:据“石家庄轨道交通”公众号消息,6月28日14时40分许,史某某(男,26岁)和赵某某(男,18岁)为博取网络流量,在石家庄地铁1号线列车车厢内身着病号服和绿巨人连体衣互相拍摄

  • “寒假作业丢巴黎”,被公安部作为打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公布

    据公安部消息,去年12月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排查网络谣言线索8万余条,侦办网络谣言类案件1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行政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