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尽调:网络游戏代理项目的必要风控程序知识产权

李律师 2021-12-22 17:15

  一、网络游戏代理概述

 二、知识产权尽调概述

三、 知识产权尽调的开展

  (一)知识产权尽调的相关方

  视各代理网络游戏的不同情况,其知识产权尽调可能会涉及授权方和代理方的法务和/或律师、双方商务、代理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团队等。知识产权尽调是一项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由法务和/律师主导。代理网络游戏开发团队有助于法务和/律师了解网络游戏的开发背景以及相关情况 (包括是否改编自第三方IP、或是否植入了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元素)。双方商务和代理网络游戏运营团队有助于厘清商务需求,帮助法务和/律师明晰知识产权尽调的范围以及尽调过程的核心关注点,以确保知识产权尽调在最大限度内匹配商务需求。

  (二)开展知识产权尽调的时点

  原则上,知识产权尽调应于代理协议签署前完成,以实现揭示法律风险并支持业务决策的目的。但不同的网络游戏代理项目往往存在不同的业务特性,公司的法律风险承受能力亦存在差异,故启动知识产权尽调的时点未必相同,有些甚至会放到代理网络游戏上线运营前 (从业务实践角度,最晚应于上线运营前完成)。通常,各网络游戏代理项目可结合以下因素确定知识产权尽调的具体开展时点 (包括是否开展知识产权尽调)。

  1. 谈判能力。若代理方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弱,其在确定是否开展知识产权尽调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尽调的时点方面可能会处于弱势。

  2. 项目紧迫性。若有其他主体竞争代理某网络游戏,或代理方希望尽快完成代理协议签署,从尽快拿下项目的角度可能会推迟知识产权尽调。

  3. 授权方实力。若授权方(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控股公司)拥有相对雄厚的资金实力,或授权方在业内的地位相对较高且拥有较好的法律风控团队,知识产权尽调亦可能会推后。

  4. 对价支付安排。若代理方需为代理项目将授权金、预付分成、最低分成保证金 (Minimum Guarantee)等提前付至授权方,建议签约前或付款前即完成知识产权尽调。

  5. 游戏自身情况。若代理网络游戏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中,其知识产权尽调可能会适当推后。此外,若已识别出代理网络游戏本身或改编代理网络游戏的作品本身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建议签约前即完成知识产权尽调。

  (三)如何开展知识产权尽调

  对于网络游戏代理项目,通常可从沟通商务需求、收集相关信息和文件、以及开展分析评估三个方面开展知识产权尽调。

  1. 沟通商务需求

  商务需求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尽调的范围以及尽调过程的核心关注点。如对于改编自其他作品的网络游戏,若代理方希望获得该网络游戏在特定期限和特定区域内的独家运营权,在知识产权尽调时即需关注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被授权人所获得的授权是否为独家,且是否能够覆盖该特定期限和特定区域。基于此,在开展知识产权尽调时,法务和/或律师应首先明确商务需求,以确保知识产权尽调匹配对应的商务需求。

  同时,在网络游戏代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商务可能会基于业务自身考量、与法务和/或律师的沟通、或其他因素调整商务需求,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尽调的范围也需适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后的商务需求。

  2. 收集相关信息和文件

  通过沟通商务需求确定知识产权尽调范围后,我们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尽调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1) 内外部沟通。可通过与代理方内部团队 (包括商务团队、运营团队) 或授权方相关团队的沟通了解代理网络游戏的基本情况 (如是否改编自其他作品,如网文、影视或综艺节目;是否有植入他人享有相关权利或权益的元素;具体的开发公司或团队;若签约方非开发商,签约方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授权)。

  (2) 网络检索。可通过搜索引擎、相关网站 (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北大法宝) 了解代理网络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如是否存在相关的纠纷;是否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以及登记人;是否办理了商标申请/ 申请类别/ 申请状态;相关名称是否已被抢注等)。

  (3) 授权方提供。结合内外部沟通以及网络检索的结果,可要求授权方提供与代理网络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或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视各代理网络游戏的不同情况由授权方提供相应的文件),包括:

  (i) 权属证明文件。如代理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涉及代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协议/ 合作开发协议、受让代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转让协议等;

  (ii) 授权证明文件。如代理网络游戏的改编权授权文件 (在代理网络游戏改编自其他作品的情况下)、IP植入授权文件 (在代理网络游戏植入其他需获得授权的作品或元素的情况下)、获得代理网络游戏运营权的许可协议 (包括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等;

  (iii) 其他相关文件。如相关的民事起诉书/ 民事裁定/ 民事判决/ 和解协议 (在代理网络游戏或与其相关的元素涉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文件等。

  3. 开展分析评估

  在沟通确定商务需求并获得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后,即由代理方法务和/或律师开展相应的分析评估工作,以明确代理方的商务需求能否全部得以满足。若存在无法全部满足的情形,则需进一步明确哪些方面无法满足、为何无法满足、无法满足的法律风险、为确保相关方面得以满足需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如要求授权方补充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授权证明文件、或针对相关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等)。

  (四)知识产权尽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八个方面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是否为实际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对该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若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著作权人并非实际的著作权人或并非唯一的著作权人,则可能会对代理方拟获得的网络游戏运营权形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代理方无法获得相应的授权。因此,在知识产权尽调过程中,代理方需通过多种方式 (包括前述第(三)部分提及的相关方式) 在最大限度内明确代理网络游戏的实际著作权人。[14]

  2. 商标注册类别能否覆盖代理方的商务需求[15]

  不同的商务需求往往意味着对代理网络游戏在商标注册方面的不同要求。对于部分代理网络游戏,代理方可能仅需获得宣传、推广和运营相关网络游戏的权利。但对于某些代理网络游戏,代理方在获得宣传、推广和运营的相关权利时,还会希望获得制作和销售游戏周边的权利。

  从满足网络游戏运营的角度,移动网络游戏、端游、联网的PC单机游戏通常需在第9类 (含游戏软件) 和第41类 (含提供在线游戏服务) 上进行商标注册,页游一般需在第41类上 (含提供在线游戏服务) 进行商标注册。但如除网络游戏运营外还涉及游戏周边的制作和销售,则需根据周边类别进行相应类别商标的申请。如常见的第16 类纸制品/文具/办公用品,第18 类箱包,第25类服装鞋帽/T恤衫,第28类游戏机/玩具/运动器械等。

  3. 代理网络游戏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若代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不同主体共有,则需明确共有人可对该等著作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何种具体的权利。通常,代理方需确保其自授权方获得的与该等共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授权已获得共有人的共同同意,无论是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协议,还是通过相关共有人出具确认函的方式。当然,也可能会出现共有人对共有知识产权的行使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时需结合共有人之间的协议 (若有) 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16]确定代理方所获得的运营权是否存在瑕疵。

  4. 签约主体是否为实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通常,作为签约主体的授权方往往并非代理网络游戏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授权方可能自代理网络游戏开发商处获得了该网络游戏的运营权,进而与代理方签署代理协议;或代理网络游戏开发商基于财税方面的考虑由其关联方作为授权方与代理方签署代理协议。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只要作为签约主体的授权方并非代理网络游戏相关知识产权的实际权利人,代理方即需通过梳理授权链条的方式向上追溯至实际权利人,以确保自实际权利人至代理方的整个授权链条完整无瑕疵,即针对权利授予的各个维度(如授予的权利、授权期限、授权区域、是否可以转授权或分许可等),上游针对该等维度所获得的授权均能覆盖下游对应维度所需获得的授权。

  5. 是否存在改编权授权的情形

  若代理网络游戏改编自他人作品 (包括原作品以及基于原作品改编后的作品,如小说、游戏、动漫、电影、综艺节目等),则代理方需对相关改编权授权文件进行细致分析,以明确代理网络游戏本身是否符合改编权授权文件的相关约定 (如网络游戏类型、网络游戏的运行平台、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及方式等有无超出授权范围)、以及针对代理网络游戏可对外授予的运营权能否满足代理方的商务需求。

  此外,对基于影视作品和综艺节目改编的网络游戏,应重点关注对该等作品网络游戏改编权权利人的识别。通常,代理方可要求授权方提供该等作品的投资协议、或要求包括制片人/制片方、出品人/出品方、联合出品人等在内的相关主体 (视具体情况而定) 出具授权书/承诺函,以确保代理方拟获得运营权的网络游戏已获得相关作品改编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 是否存在在先的涉及代理网络游戏的争议或者诉讼

  若通过内外部沟通或网络检索了解到存在在先的与代理网络游戏相关的争议或诉讼 (包括针对代理网络游戏本身、其早期版本、或改编该网络游戏的作品本身等),无论最终结果如何 (如撤回起诉、有相关裁定或判决、或最终达成和解),代理方均应对相关信息和文件 (如判决书或和解协议) 进行详细分析,以明确可能存在的与该代理网络游戏相关的潜在风险。

  7. 是否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

  重复授权一般指代理网络游戏的相关权利被授予不同的主体,且不同主体获得的授权存在重复的情形。对于重复授权,尤其是针对独家网络游戏运营权的重复授权,虽然在后签署的代理协议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一般难以有效履行,主要是因为在后获得授权的主体会面临被在先获得授权的主体追责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在后获得授权的主体通常仅可基于代理协议追究授权方的违约责任[17]。

  8. 是否存在在先的授权限制

  若拟代理的网络游戏属于其他游戏 (“在先游戏”) 的系列作品或衍生作品,需注意在先游戏的相关协议是否存在限制代理方代理该网络游戏的相关条款。通常,在先协议的相关条款会定义“授权游戏”,亦可能会对在先游戏的系列作品或衍生作品的运营权授权事宜进行相应的约束或限制(包括可能赋予在先游戏的代理方优先谈判权及最终拒绝权)。无论“授权游戏”定义过宽,抑或存在前述约束或限制,均可能影响代理方获得相关网络游戏的运营权,或给后续的游戏运营埋下“争议”隐患。

  来源:腾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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