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和未交社会保险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其他

北京朝阳房产律师 2023-09-14 19:40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XX宁市沿河大道XX

被申请人:XX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XX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

解除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没必要以及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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