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不慎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其他
昔日法官在家加班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岗位”
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
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那么,如果是在公司食堂用餐后摔倒呢?
2016年9月26日上午8点多,朱先生在单位食堂用完早餐后,由于踩到了地面上未及时清理的稀饭、豆浆,不慎摔倒。
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
2017年6月13日,该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予以认定工伤。
当事人朱先生认为:理由一:一、食堂所在位置处于单位的院墙之内,而且在本单位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当然也系单位人员的工作场所;理由二:二、吃早饭是为了上班,应该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在食堂摔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理由一:朱某系在食堂吃早饭时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由二:也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故不予认定工伤。“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而用人单位设立食堂,性质属于职工福利,食堂虽为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属于单位附属的“生活区”,与朱某作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的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关于朱某提出的吃早饭是属于预备性工作的申请理由,社保部门认为,“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
朱某早上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
此外,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
朱某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摔伤不构成工伤,那么其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法律界人士认为朱某摔伤是因为单位食堂地面未及时清理打扫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单位食堂管理不善导致朱某摔伤,朱某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吴中人社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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