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如何赔偿?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其他

南京律师事务所电话 2023-08-03 02:56
员工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费用一般由两类主体承担。

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文整理了相关费用明细,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上期介绍了前半部分,本期为大家带来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时间限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3、伤残津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X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X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且,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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