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后死亡,是工伤吗?其他
工伤的认定,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怎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造成回宿舍休息,并没有超过48小时就死亡了,这种情况是不是工伤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件:
杨某今年32岁,在一家电子公司做维修工,在今年年初,已经与未婚妻约定,春节就回家完婚,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正悄无声息地向他走来。由于他在公司是做维修工,每天工作是十二个小时,夜班只有他一个人做维修工,维修工的工作就是,有需要工作就去维修,没有工作的时候,可以在厂区那里候命,其实是很自由的。
2018年8月12日凌晨5时08分左右,他感觉自己的身体不舒服,便向部门主管请假回宿舍休息。直到8月13日18时20分左右被发现在公司宿舍里死亡,由于天气比较炎热,发现时身体已经微微发臭,后来医院的死亡原因鉴定为“猝死”。公司为这事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根据监控录像及相关证人笔录显示杨某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杨某在2018年8月12日5时01分下班后,能够自行步行回到宿舍并出门打水回宿舍,在8月12日工作期间杨某不存在达到抢救条件的突发疾病。
最后,社保局以杨某于8月13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最后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评析:这个案例,也是存在着挺多的争议的地方,有些人认为:死者生前在工作时,肯定是有疾病,而一个人有疾病,他是有可以选择去医院治疗,也可以选择暂时先休息,看看能不能撑过去,而死亡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法律法规条文是严谨的,由于没有经过抢救,在现阶段,要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还是挺难的。
法律法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具体到本案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没有经过抢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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