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其他

大庆律师网 2023-07-21 12:42

1、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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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日,冯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丁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当日丁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冯某也于当日向丁某出具了借条,并写明“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冯某按约支付了 1年的利息,但2015年3月2日到期时无力偿还本金,丁某多次向冯某催要借款,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5年9月2日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向丁某已支付的1年利息48万元中只能支持36万元,超出的12万元不予支持,而这12万元应当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故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为88万元。另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24%,即以月息2分为限,逾期还款时间为6个月,逾期利息为10.56万元,丁、某要求的24万元不能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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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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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借款合同中很多人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疏忽了逾期利率的约定,使自己遭受不小的损失。那么逾期利息应当如何约定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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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首先,24%是个“帽”,无论如何约定,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借款额的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利率上限24%计算的总金额。其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项目,二者不仅可以同时约定,也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对于逾期利息而言,如借款人按期还款,出借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借款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将取得利息存入银行,因而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所以出借人获得逾期利息是合理的。对于违约金而言,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若干其他因素进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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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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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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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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