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履行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通过并实施的与残疾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广汉律师网 2023-07-13 09:42

1.已经通过并实施的与残疾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我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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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6)《残疾人教育条例》则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规定。

连接:我国的教育体制

我国的教育体制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几个主要方面。

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即主要由政府办学校,同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中等职业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办学: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业务: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行业部门参与业务指导),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

??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投入体制: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来源:中国残联

3.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残疾证等级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90(好耳)。

5.残疾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十五条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

6.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通过,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通过)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通过)。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就业、教育、预防和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四个条例为支撑的“一法四条例”残疾人法律体系。此外,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内容,体现了对残疾人专门性法律保护和综合性法律保护的统一。

7.残联工作职责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gzwmhsg县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5、实施中央、省、州、县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进行相关业务指导与管理。

6、对乡镇(镇)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调整配备提出建议或意见,做好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7、承担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指导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9、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残联的其它工作。各机构职能一、办公室负责县残联内外联系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会务、信息、督办、财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参与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政府制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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