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识别(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7-10 12:17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送你一份仅供参考:

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

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技术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设备科、生产科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

4.2.4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质检科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6其它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4.3.1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

按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填写、存档。

6、附则

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2.什么叫组织对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

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1、目的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4、工作程序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4.2.2安全技术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设备科、生产科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4.2.4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质检科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4.2.6其它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4.3.1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是否为最新的版本。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4.4执行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按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填写、存档。6、附则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3.危化标准化中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为获取、识别、评价、应用、定期更新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3.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经营管理中适用与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6 工会组织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会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7 财务、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审核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程序4.1获取途径4.1.1由安全处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办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4.2登记与识别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4.2.3安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4.3.2安全处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处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处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办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4.5.1 安全处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4.6.1安全处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生产总监批准后进行修订。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5. 附则5.1 本制度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如与国家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相抵触,按国家安全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执行。5.2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4.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5.如何做到识别全面的适用的法律法规

送你一份仅供参考: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1、目的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4、工作程序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4.2.2安全技术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设备科、生产科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4.2.4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质检科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4.2.6其它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4.3.1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是否为最新的版本。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4.4执行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按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填写、存档。6、附则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对内宣传培训教育及对外传达。

二、管理要求

1、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由生产安全部每月向安监部门咨询,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2、设备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由工程设备部负责每季度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标准传达到相关部门、相关方及企业高管层。

3、防盗、交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后勤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4、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综合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5、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分别由财务部、质量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6、涉及各类原料、材料、设备设施及配件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采购部、工程设备部每月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相关方及企业高管层。

7、当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时,相关适用部门必须立即进行识别、获取。当现已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被修订时,识别和获取部门需立即对其进行更新。

8、各部门应将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列入清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9、各部门应及时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10、风险评价小组应每年一次对公司获取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一次评审,以确定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否适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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