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汽车信贷法律法规(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其他

名律网 2023-06-13 23:23

1.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

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

2.汽车无抵押贷款 法律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汽车质押合同2010-01-11 09:50借款合同合同号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大架号。

_)向乙方作质押。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月利息%,月综合费用%。

第五条借款期限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的来源。

2、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甲方:乙方: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3.汽车金融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体系

你好!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颁布填补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一方面需要出台一些新法规,填补法规缺失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完善和制定汽车信贷管理办法、抵押登记办法、经营审批管理办法、规范汽车信贷方式等。从有利于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监管机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尽快使汽车信贷市场趋于成熟。

(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1)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尝试扩大业务范围,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保险资金引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合理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2)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吸收存款范围,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抵押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和创新融资渠道,扩大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汽车消费信贷利率的浮动范围,多方面增加资金来源。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突破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

(2)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汽车信贷市场,推动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3)完善汽车信贷的担保和风险机制,推动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建立,使机动车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简化担保手续,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等。

(四)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借鉴国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经验,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指导和约束汽车信贷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汽车信贷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作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扩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使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4.规范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

你说的太不具体了,所以我索性把网址给你发过来,全是有关信贷的法律法规。/fagui?seaStr=%D0%C5%B4%FB&area=&typeid=&usetime=1&pubers=&pubdate1=&pubdate2=&m=search&a=index&p=5

5.我国汽车相关法律有什么法律哦~~

共计27个: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汽车贸易政策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汽车无抵押贷款 法律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汽车质押合同2010-01-11 09:50

借款合同

合同号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大架号。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月综合费用%。

第五条借款期限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甲方:乙方: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7.汽车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8.关于汽车压车,抵押车,骗贷这样的法律有何规定

查封车是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查封的车辆,抵押车是因借款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车辆;这类车比较便宜,一般都能审车、入保险。

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查封车和抵押车,都装有定位系统,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其实你错了。

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当你购买这种便宜车得意洋洋的时候,岂不知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除非你能做到车不离人,要不就会有被盗的风险。

还有,当你开着这样的车在道路上行驶,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会调出这车的档案,要是查封的车,交警就会通知法院预以没收。一定要认清误区:一、法院拍卖的车,必须通过拍卖所得,这样的车就停在法院的停车场,当你拍下以后法院会开具证明,你可以去车管所上牌,落户到你的名下。

一般来说这样的车不会便宜,跟你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差不多,因为竞标的其中会有车贩子等懂车的人参与竞标。二、查封车,因为经济纠纷引起,临时找不到这辆车,先把你的财产(车)冻结,让你无法过户转移财产的形式,一旦找到会强制收回。

三、抵押车,抵押车就是把车放在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的车,这样的车可以是查封车,可以是分期车,也可以是租赁车,也可能是盗抢车,胆子大的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不管这些,因为有合同,会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给你一定数额的现金。你买回这样的车会出现很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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