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6-10 13:15

1.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原发布者:管理资源吧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停车场管理制度1.停车场24小时设车场管理员进行管理;2.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凭物业管理单位签发的有效停车证和电脑磁卡出入,规范停车;3.外来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按规定领取计时卡进行读卡交费,出入本停车场,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4.车况不良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6.车辆进入停车场后,按车场内的指引箭头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时速5公里/小时;7.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加油、修车、洗车;8.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9.车辆应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10.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驾驶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11.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车场管理员将采取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物品,严禁乱扔废弃物,自觉维护车场卫生。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车场入口值班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车辆正常出入;3.停车场出入口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4.如停车场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车管员采取人工计时收费,并立即通知领班到场

2.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

3.关于违章停车的法律规定

1、首先,有禁止停车的地方肯定不能停;其次,那不是说没有禁止停车的地方就可以随便停车,只是说可以停车,但是只能临时停车;最后,只有有可以停车的标志,就是停车场的标志,你才可以停车。

全部法律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

4.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1.目的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适用于车场(库)的收费管理。3.职责******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4.内容******收费依据******《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市机动车辆停车管理的联合通知》******《深圳市机动车辆保安统一收费标准》******停车场(库)收费******固定车位的收费一般按月收费。

******对于需使用固定车位的业主,管理处应为其办理月卡,业主凭卡进出和使用固定车位。******财务内勤每月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临时车位收费******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当业主或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午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

******注意事项******车场(库)须张贴收费标准。******车场(库)之固定车位,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5.物业法如何规定停车位管理问题

关于将区内的车位出租问题,在国内的物业管理都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区内所有公共地方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国内的车位都是处于紧张状态,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车的话,肯定不能解决停车问题。

但如果不收费的话,所有业主都会停放在小区内,那会造成秩序混乱.所以适当的收取费用控制车流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车费用必须公布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平时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谓的合理,合法也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

拓展资料

停车费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定的,也就是小区业主自己定的,物业只不过是代为管理,这笔钱最后除去基本开销,比如税金、人工费外剩下的都要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物业管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物业法

6.交通违法停车2天条处罚规定

违法停车的处罚分三种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处罚;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50元罚款;3、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0元罚款。以上均不记分。此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可以拖移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7.《河北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四项规

【颁布日期】2006.11.25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03.01

【分 类 号】A31101320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交通管理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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