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问题(道德问题应不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其他

雅安律师网 2023-06-04 03:04

1.道德问题应不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明确的,有分有统。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拥有统一的标准衡量什么行为是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法律的基本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与此同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应该值得注意的是道德和法律之间是有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的。

但是无论怎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找出真正原因,走出误区。

(一)我们应该正确分清媒体舆论效应

“小悦悦事件”纵然让人痛心疾首,我们同情这样年轻而富有活力的生命就这样陨落了,这一事件在目前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人们批判路人的冷漠,批判中国的道德沦丧,认为道德应该上升为法律的范畴。但实际上,之所以经过的路人不敢去营救小悦悦,其实与2006年的“彭宇案”有很大的关系。彭宇扶被撞老太反被诬陷索赔,让人们的同情心遭遇了滑铁卢,以后人们在见义勇为时都在考虑救人的成本问题了,如果救人反被诬陷,反而得不偿失,所以在这个信任危机的时代,在这个充满欺骗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经受很大的考验,很多人不再敢见义勇为,“彭宇案”也算是“小悦悦事件”发生的最原始的导火索。当然,很多时候,事件的效应与媒体有很大的关系,媒体喜欢报道能够引起观众强烈反应的事件,为了吸引观众的焦点,对于谁救了谁的事件往往不感兴趣,了解到当下人的口味较重,对于这种比较独特的新闻进行大势报道,因为媒体的铺天盖地,观众当然对事件的关注度也不一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事件的轰动效应,就去否定整个社会的道德观问题,应该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引导,相信人间真情的存在。

虽然经历了“小悦悦事件”,让人们感叹人性的悲凉,但是同样是在佛山,吴登波救童案让我们看见人心的温暖。我们不能因为一件事情就要把道德上升为法律的悲哀境地,信任脱离,我们就要重建信任。

(二)倡导自我教育,提高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指人们在道德品质、道德意识方面的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加强道德修养首先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这助于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同的人对社会起着不同的作用。把人们放在教育主体的位置上,启发、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培养道德观念和道德感情,增强道德意志,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把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意识,“外化”为个体的道德行为,实现知行的统一。

(二)营造社会道德氛围,发挥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舆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散布的消息、观点、思想等。舆论通过受众的接受和消化,最终将会指导人们的行为。舆论的力度是无形的,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往往以有形的方式体现出来,正确的舆论,能够帮助人们树立健康的言行,错误的舆论将引导人们作出非理性、非正常的选择。因此,要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应注重把公民道德建设贯穿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日常报道之中,使新闻媒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传播者和推动者;抵制那些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现象。

(三)强化党和政府作用,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导性

公民道德建设重在人们自觉养成,但同时也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倡导、大力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在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公民道德建设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建设之中,使之与党和政府各方面工作相融合、相协调;善于抓好学校德育,把公民道德建设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积极探索符合当代青少年思想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方式方法,科学有效地把公民道德建设内容体现到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日常管理之中。

2.道德问题应不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明确的,有分有统。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拥有统一的标准衡量什么行为是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法律的基本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与此同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应该值得注意的是道德和法律之间是有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的。

但是无论怎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找出真正原因,走出误区。

(一)我们应该正确分清媒体舆论效应 “小悦悦事件”纵然让人痛心疾首,我们同情这样年轻而富有活力的生命就这样陨落了,这一事件在目前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人们批判路人的冷漠,批判中国的道德沦丧,认为道德应该上升为法律的范畴。但实际上,之所以经过的路人不敢去营救小悦悦,其实与2006年的“彭宇案”有很大的关系。

彭宇扶被撞老太反被诬陷索赔,让人们的同情心遭遇了滑铁卢,以后人们在见义勇为时都在考虑救人的成本问题了,如果救人反被诬陷,反而得不偿失,所以在这个信任危机的时代,在这个充满欺骗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经受很大的考验,很多人不再敢见义勇为,“彭宇案”也算是“小悦悦事件”发生的最原始的导火索。当然,很多时候,事件的效应与媒体有很大的关系,媒体喜欢报道能够引起观众强烈反应的事件,为了吸引观众的焦点,对于谁救了谁的事件往往不感兴趣,了解到当下人的口味较重,对于这种比较独特的新闻进行大势报道,因为媒体的铺天盖地,观众当然对事件的关注度也不一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事件的轰动效应,就去否定整个社会的道德观问题,应该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引导,相信人间真情的存在。

虽然经历了“小悦悦事件”,让人们感叹人性的悲凉,但是同样是在佛山,吴登波救童案让我们看见人心的温暖。我们不能因为一件事情就要把道德上升为法律的悲哀境地,信任脱离,我们就要重建信任。

(二)倡导自我教育,提高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指人们在道德品质、道德意识方面的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加强道德修养首先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这助于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同的人对社会起着不同的作用。把人们放在教育主体的位置上,启发、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培养道德观念和道德感情,增强道德意志,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把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意识,“外化”为个体的道德行为,实现知行的统一。

(二)营造社会道德氛围,发挥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舆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散布的消息、观点、思想等。舆论通过受众的接受和消化,最终将会指导人们的行为。

舆论的力度是无形的,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往往以有形的方式体现出来,正确的舆论,能够帮助人们树立健康的言行,错误的舆论将引导人们作出非理性、非正常的选择。因此,要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应注重把公民道德建设贯穿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日常报道之中,使新闻媒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传播者和推动者;抵制那些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现象。

(三)强化党和政府作用,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导性 公民道德建设重在人们自觉养成,但同时也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倡导、大力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在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把公民道德建设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建设之中,使之与党和政府各方面工作相融合、相协调;善于抓好学校德育,把公民道德建设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积极探索符合当代青少年思想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方式方法,科学有效地把公民道德建设内容体现到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日常管理之中。

3.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本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后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和协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观念。良好的诚信道德能为诚信原则的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内在条件。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因此,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是民法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信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其二,诚实不欺的客观行为;其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相应地,诚信道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反映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相互之间遵循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第二,反映一定的经济规律。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人们之间需要生产中的协作和进行商品交换,不管是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诚信对于维护经济关系有序存在都起着重要作用。第三,反映了一定的利益要求。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和作为道德的诚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诚信法律原则与诚信道德观念有着内在的关联。诚信法律原则是经济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信法律原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其内容是社会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诚信道德。没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诚信的道德内容,诚信法律原则就只能是一项十分空泛的法律规定。人们遵守某些约定,并非只因法律的强制,善良的内心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诚信最初表现为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的和必要的作用而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法律的强制力表明社会对该项道德的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提高和变化,经过合法性、权威性、程序性和技术性的形式要件,诚信的道德要求的内容也会源源不断地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诚信原则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与道德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但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其产生、形式、作用机制、调整范围,均不同于作为一般道德要求的诚信。第一,范围不同。诚信原则调整民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而一般道德的诚信则调整包括大量的其他种类的社会关系,如亲人、朋友等。第二,表现形式不同。诚信的道德要求是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信念和舆论习惯之中,缺少系统准确的信息表达,诚信原则以成文的立法表述或包含其精神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判例为表现形式。第三,约束力不同。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必须以某种必要的外在的强制力量为后盾来促成其实施,通常须由司法机关通过裁决并加以矫正;而对诚信的一般道德的违反,则是以人们的自觉认同为主要标志,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培养良好的诚信道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我们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完善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应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应根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把诚信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4.哪些道德义务演变成了法律规则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

①《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②《合同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缔约过失责任也是诚实信用道德规则的延伸。

这是道德义务演变成了法律规则的典型例子。 还有拾金不昧道德规范演变成了物权法中的“遗失物返还”规则。

关于义务(1)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一些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成为法定义务。有许多法定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其他亦可) (2)加强立法进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拓宽道德义务进入法律制度的通道,使社会走向有序、文明所必需的道德义务成为法律规则。

(3)树立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观念,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鼓励我们做的,积极去做,禁止我们做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我们做的,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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