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的法律法规(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律见 2023-05-05 22:34

1.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2.国务院修改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 五、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删去第四十七条。

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删去第二项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九、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十二、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十四、将《大中型水。

3.“国务院有权修改我国的基本法律”对吗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国务院无权修改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我国的基本法律是人大的职能,但是国务院有权颁布执行各类政策性的法规。

在中国,国务院的权力相对而言较大而人大(议会)的权力却并非像其他民主国家那样突出,但是个人认为现阶段的国情决定我们需要一个具有相当的决策与执行能力的政府,并非像楼上的所说政府是一个暴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似,国务院也有建议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职能和权力,这样的权力并非中国政府所独有,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政府(或元首)的这一职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有什么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六、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七、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将其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十、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

十一、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中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十二、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十三、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将《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

5.2014,2015国家通过或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将如何考察?考察重点将如何分布?新法旧法有何对比? 法 律教 育网行政法多位名 师将通过不同班次,全面为学员针对新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民事诉讼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在对其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通过了这一部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6.2017年和2018年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1.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

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按照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将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比如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的罚款由“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4.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明确了执行目标:“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5.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车购税是按照总车价不含增值税的10%进行征收。

一台30万元的新能源车,免缴车购税后可节约3万元。税务机关依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6. 贷款买新能源汽车,首付仅需15% 即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同时,按照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政府对于插电混合动力车、纯电动车的补贴将从2018年开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补贴。7.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该法修。

7.最新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另外注意以下法律跟建筑有关的规定“建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担保法”、“保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与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4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01-0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01-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0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12-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12-01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12-01 ?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问题的解释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2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10-06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10-06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10-06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10-0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10-06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9-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9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09-18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09-11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9-01 ?法律援助条例2008-09-01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批复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08-0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07-2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07-22 -------------------------------------------------------------------------------- ?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07-04 ?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06-12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06-10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06-06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若干问题规定2008-05-23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问题规定(二)2008-05-19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5-09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0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8-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8-05-04 ?残疾人保障法2008-04-2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04-2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04-24 ?高法关于涉台民诉文书送达若干规定2008-04-2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2-23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2-19 -------------------------------------------------------------------------------- ?土地调查条例2008-02-15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01-18 ?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2008-01-17 ?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2008-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01-02 ?国务院。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0.如何修订法律法规

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订和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和制定,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直接修订,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责令部门直接修订,地方性法规可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修订,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但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部门规章,则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可由当地立法机关自主修订。实践中,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能实际上修改和扩充法律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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