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认定其他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九、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十、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屋;
十一、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十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十三、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等;
十四、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五、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
十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十七、双方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约定一方的房产双方共有,应当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或就双方约定办理公证)。
附部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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