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条例内容)其他

姚舜熙 2023-04-11 10:12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2.国家发布的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法律有哪些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知国节约能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7 关于建立GDP能耗道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12 节能中长期规划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内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容批复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节能法律法规条文文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发布的重要节能法规和文件

1、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30号文);

2、2004年11月国务院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3、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4、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5、2007年03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6、2007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7、2007年10月28日公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2008年1月《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财建[2007]1027号)

9、2008年8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

5.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6.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什么能源管理方式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定期统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所属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能效测评标识。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的能效测评标识结果统一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定期检验。

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根据需要实行分区域分时供电; (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三)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四)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 (五)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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