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其他

长春法律咨询 2023-04-07 01:01

1.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 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 生。

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 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 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 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 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4.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

5.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6.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7.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8.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

1.《食品安全法》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时使用最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无证照经营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用该法查处。对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可以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举报的确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食品安全法》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2008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行政法规,是专门针对乳品质量安全制定的。因此,对该条例中有明确罚则的,可以使用该条例,而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且有罚则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时期出台的行政法规,在《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前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凡是该法有明确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9.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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