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月实施的法律法规(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其他

赣州律师 2023-03-22 13:44

1.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2018〕141号 引用文档:法律速递(1)篇[正文]字体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2.截止2018年我国共有多少部法律法规

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

九,常见犯罪量刑标准。

十,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释。

十二,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四,醉酒驾驶案件法律意见。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六,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十七,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二十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十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二十九,物业管理条例

三十,中华人民劳动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带动今同法

三十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作规定大全。民事作公证据规定。人体损伤致残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

3.2017年和2018年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1.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

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按照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将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比如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的罚款由“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4.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明确了执行目标:“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5.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车购税是按照总车价不含增值税的10%进行征收。

一台30万元的新能源车,免缴车购税后可节约3万元。税务机关依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6. 贷款买新能源汽车,首付仅需15% 即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同时,按照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政府对于插电混合动力车、纯电动车的补贴将从2018年开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补贴。7.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该法修。

4.2018年最新劳动法

一、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

5.2018年发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有哪些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

2.《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

(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2.《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6.《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8号);

7.《关于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7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

9.《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

10.《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11.《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

12.《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5号)。

6.2018年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52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我国今年都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具体内容是什么

1月 解读:惠及百姓生活 87部法规元旦实施 2006年1月1日,将有87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50部,地方级法规37部,涉及消费、纳税、以及公司、证券、保险、节能等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实施,将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元旦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险一金将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有二处以上工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全文] 法规链接:87部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2月 解读:30部法规2月1日起实施 合资车要贴中文标识 合资品牌汽车要贴中文标识,首次进口药材经检验合格才能销售,注册税务师可以为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了……据统计,2月1日起,将有30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5部。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指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细则》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指出,国家统计局及其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全文] 法规链接:30部法规2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3月 解读:63部法规3月1日实施多角度维护公众权益 3月1日,将有63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38部国家级法规涉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疾病防控、娱乐消费、金融投资、城市建设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实施,将从多角度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

与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法律始终,“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 《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这四类人不予拘留。

《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全文] 法规链接:63部法规3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4月 解读:33部法规4月1日起实施 鼓励创新 4月1日,将有33部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15部,地方级18部,涉及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住房、交通、出入境食品的安全以及相关资质认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将在另一地得到实现。

《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相互认可和执行。[全文] 法规链接:33部法规4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5月 解读:42部法规5月1日实施 强化政府责任 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

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经营者违规多收费拒绝退还的,将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指出,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全文] 法规链接:42部法规5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6月 解读:37部法规6月1日起实施 全方位提升安全指数 6月1日,将有37部法律、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7部,地方级30部,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对于提高公众生活的安全度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法》的修改增加了审计机关权限,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首次统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办法》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全文] 法规链接:37部法规6月1日起实施(全文) 7月 解读:51部法规7月1日开始实施 涉及。

8.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符合上述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下月起施行的新法律法规有什么大动作

1月30日消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让我们看看,哪些法律法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1、《企业年金办法》将施行部分人可能会增加一份退休收入自2018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办法》将正式施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2、8项新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以后办这些证件省钱还省时间!公安部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8项出入境便利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就近办证、自助办证、免费照相、外籍华人办证、边检自助通关等多个方面。第一项: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二项: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自助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第三项: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四项:自助查询往来港澳台签注剩余次数。第五项: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

第六项: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 第七项:大力推进自助通关服务。

第八项:为自助通关旅客提供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服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门槛提高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大幅提高。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4、2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国家税务总局1月4日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之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新公布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

因此《办法》中涉及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5、宗教商业化倾向或将得到遏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条例明确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2月1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

《办法》有6个方面值得相关企业关注。一是取消了贸易经营单位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所有登记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均为有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实体企业;二是明确注册国内收货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具备日常感官无法感知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能力;三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注册流程时限和权利义务;四是对指定进口固废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场条件统一了要求;五是加强了违法情况处置力度;六是取消了外籍船舶修理更换甲板产生固废处置的许可。

===地方性法律法规=== 1、山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7种情形不予录用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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