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清收不良资产处置其他

徐水在线 2023-03-12 19:21
通过法院诉讼是不良资产惯常的做法,债权人可以通过这种手段逼迫债务人出面谈判。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方不会轻易就范,所以一般会聘请专业的律师,给债权人设置重重障碍。诉讼清收方式一般都是在非诉手段解决不了之后采用的方式。

01、注意诉讼时效

购买资产包之前一定要做好详细的尽调,弄清楚包里面的资产有多少过了诉讼时效、有多少已经涉诉、有多少已经执行、有多少涉诉但是未执行等,这些都是影响购买资产包价格的重要因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可是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受让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债权无法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债权人败诉。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主要梳理下不良资产中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 (一)以催款通知书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以公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02、管辖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诉讼案件中原被告之间首先争议的问题,在不良债权案件中,因为涉案金额往往较大,故双方对管辖权的问题都较为重视,特别是债权发生转移后,债务人往往找出各种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可以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另一方面确实存在可争议的地方。不良资产债权一般需要经过多笔转让,最后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受让方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管辖权。在主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后,相关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均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有排除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在债权设立之初,原债权人往往出于自身便利,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协议管辖,当债权对外转让后,约定管辖的地点对受让人来说不一定有利,故建议债权受让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能与债务人及保证人重新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协议管辖,这样便于之后债权的诉讼和执行工作。 不良资产诉讼追偿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需要专业法律工作者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善于寻找可适用的法条,时刻紧随立法动态,适用最新法律规定,随着最高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清理现有司法解释计划的推进,下一阶段还会有更多批次的司法解释被修改,笔者将密切关注有可能对不良资产诉讼追偿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解释出台,并对此及时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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