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50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其他

深圳福田律师 2023-03-11 08:17

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您好,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法规/标准/参考文献清单序号文号/标准号名 称发布单位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备注对应环境因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2004.03.142004.05.01全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2011-2-252011-5-1第30-31、134、139、140、150、153-156、158、162-166、175、184、200、211、220、231、271、272、280、346、387、391、396条 3第7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大2009.2.282009.10.01第31-47条 4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2008.10.292009.05.01第2、5、6、13、16、23、28、44、60条火灾5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1999.03.151999.10.01全部 6国主席令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2002.08.292002.10.01第8、28、41、53、条水消耗7第3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07.10.282008.04.013、9、24-28能源消耗8国主席令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12.261989.12.26第6、8、24-31、33-35、38-41条 9第1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4.12.292005.04.01第5、7、9、13、14、16-18、30、41、52、55、57-59固体废弃物10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6.10.291997.03.01第7、8、13-16、23、25、33、35条机器、设备噪声11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2002.06.292003.01.01第18-20、24、26、28-30条 12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011-4-222011-5-1第2、6、16条交通事故13国务院第40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302004.5.1全部交通事故14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03.282007.06.01第4、7-9、26、35-38、40条 15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保局2012-2-292016-1-1/ 16GB3838 -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保局2002.04.262002.06.01/ 17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保局1996.10.041998.01.01全部生活废水排放18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建设部1993.08.051993.08.05/水使用19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公安部1995.07.191996.02.01全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2009.4.302009.5.16、13、26、27、44火灾21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卫生部2007.04.272007.11.013.1-3.8、附表A 22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卫生部2007.04.272007.11.011、2、3、6-15、附录A/B 23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卫生部2003.6.32003.12.1全部 24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141996.10.014、6-8 25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国务院2004、11、012004、12、01全部 2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2.3.62002.3.63、4、8、10、15、20 27第26次会议通过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2006.10.212007.1.1第7、12、22-24、35、38、40条水消耗28第七次会议通过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人大1998.12.251999.5.1第2、4、14、17、23-25水使用29第20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人大2010.8.212010.11.9第2、6-8、13、18-24、38、39、47、48、59、60条火灾30第20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2010.8.232010.11.1第9、17、19-21、28 31省政府92号令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政府2006.12.222007.3.1第2-4、10、12、13、15-18、21、24、25、27、33、40、41条 32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省人大1998.10.121998.12.1第7、11-16、30、33、34条一般固体废弃物,如纸张、检验材料、锡渣、料带、电源线绝缘皮、PCB等废弃3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保局1996.4.121997.01.01/工业废气34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2.221991.02.22第3、12条汽车尾气排放35第六次会议通过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2008.12.202009.1.1第5、9、10、23、28机器、设备噪音36国主席令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09.061986.07.01第8、11、17、26、27、28条 37国主席令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81993.9.1全部 38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2003.09.302003.09.30全部 39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家标准局1986.05.311987.02.01全部 40主席令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05.151996.09.015、6、8、14、20、22、28、29、37条 41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1995.01.01全部 42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2007.06.292008.08.01全部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

4.环境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扩展资料:

我国已废止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本办法2010年12月28日废止。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时间:自2012年6月1日

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废止时间: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2012年6月29日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百度百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6.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包括哪些内容

专家答复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是建立在职业安全健康权基础之上的。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健康问题。

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我国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健康国家标准。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特别是职业卫生,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特殊保障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分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

8.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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