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安全距离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其他

黄旭华 2023-03-06 04:50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叶子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章 生 产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第四章 运 输第五章 爆破作业第六章 储 存第八章 附 则。

2.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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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叶子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二章 生 产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第四章 运 输第五章 爆破作业第六章 储 存第八章 附 则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例解答

国务院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84年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1984年1月,现行条例施行,对于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事故多有发生,需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通过修改现行条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诸多环节,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惩处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通过修改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问:《条例》从哪几个方面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答:一是规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许可制度。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并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 二是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要求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 问:《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还具体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破坏性大、危害后果严重,《条例》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4.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 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 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 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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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5.违法从事爆破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7.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于高压线要求距离有多远 急

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如下:计算药量kg 高压输电线(500kV)米 高压输电线(330kV)米 高压输电(220kV) 米3000>药量≤5000 600 570 540 2500>药量≤3000 430 345 285 2000>药量≤2500 400 320 265 1500>药量≤2000 375 300 250 1000>药量≤1500 335 270 225 500>药量≤1000 290 230 195药量≤500 232 186 155。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破作业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认定后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于高压线要求距离有多远急

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如下:计算药量kg 高压输电线(500kV)米 高压输电线(330kV)米 高压输电(220kV) 米3000>药量≤5000 600 570 540 2500>药量≤3000 430 345 285 2000>药量≤2500 400 320 265 1500>药量≤2000 375 300 250 1000>药量≤1500 335 270 225 500>药量≤1000 290 230 195药量≤500 232 186 155。

9.民房与炸药库的安全距离规定

炸药库安全距离

一、根据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炸药库(小于5t)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GB6722炸药库外部安全距离 。

二、单个库房存药量不大于3000kg,依据《小型民爆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 。

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 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按附表对应检查。

2、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 库区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外墙或有效的铁丝网,墙顶应设置攀援措施,围墙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米。 库区各仓库间的距离不小于12米,值班室建在库区围墙外侧,距仓库距离不小于30米。 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护屏障。 洞库存放爆破器材,两洞间的岩土厚度不宜小于12米,值班室距洞口距离不小于30米。并偏离库轴线,共角度不宜小于70°。

3、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应建在值班室与炸药库之间靠近值班室一侧,高度应超过值班室高度0.5米,顶宽不宜小于1米,坡脚距值班室不宜大于2米。

4、建筑与结构: 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仓库为单屋建筑,屋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承重,高度不低于3米;门为双层门,向外开,不设门坎;库窗宜配置铁栅和金属防护网,在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口,并配铁栅和金属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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