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法律法规知识(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

卢龙在线 2023-02-23 06:36

1.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2.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炉前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3.国家关于锅炉房安全的规定吗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

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

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

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

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

4.锅炉房和住宅楼之间的距离至少为多少

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与属于民用建筑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通常为为10、12、13、14、15、16、18米;

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为6-14米。

具体间距,应视该锅炉房、住宅楼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等因素而确定。

【解答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3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问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第3.4.1条的表格中规定,丁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为10、12、13、14、15、16、18米;

第5.2.2条的表格中规定,其他民用建筑的间距为6-14米(具体间距视建筑防火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5.锅炉房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锅炉正常运转和安全,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间、燃气调压站及气表房等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五、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六、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七、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八、值班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十、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十一、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十二、任何情况下,严禁在燃气管道上动用电气焊、带火作业及焚烧废弃物等。

重车必须碾压燃气管道时,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护。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

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1、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上煤机、出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3、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4、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6、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7、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8、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个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9、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是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 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检查维修上煤机、出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检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索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4.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4 锅炉运行纪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4.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4.6 不交工日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

6.燃气锅炉房为何要24小时值班(法规依据在哪里)

1。我们的锅炉房运行时候是否需要司炉工值班? (或者是否需要巡检,巡检的频率多少为好)?

答:必须值班。按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40条要求,司炉人员必须做好现场锅炉运行记录。锅炉属于一种有爆炸危险隐患的特种设备,因此在运行时必须要有专业的经过培训并取得司炉证的人员操作。无人值守是违规行为,一旦出现事故你的领导将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2. 如果需要司炉工检查,那么根据什么法律/政策/依据?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司炉人员考核规定》

司炉工是一种特殊工种,培训考试的目的就在于提高责任心、熟悉锅炉操作业务,不适当的操作会造成锅炉事故的。

如果仅仅需要自动连锁保护来保证锅炉使用安全的话,那国家就没必要制订这么多政策来管理锅炉安全了。

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祝你工作愉快!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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