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让债权的法律法规(银行债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其他

青岛律师事务所 2023-02-18 23:04

1.银行债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第四,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

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

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

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

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五、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 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

3.金融债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

4.有哪些需要的

银行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总结条款,有哪些需要的?主要是以下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银信(2001)648号),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商业银行将根据贷款合同转让的权利,非金融机构是否适当的要求”,使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转移问题有关批准:贷款债权和其他权利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业务资格。 未经允许,商业银行不得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贷款协议的企业贷款合同问题,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时限内,如何处理的问题。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贷款案件移交工作座谈会工作的座谈会。

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涉及不良债权的诉讼、执行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权利和受让人的转让合同或申请的转让,裁定该诉讼或实施的主要变化。”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接受转让后的坏账,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处置的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的申请,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情况下,适用于一些问题。

” 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会议纪要”,该行通常第一次债务转让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受让后通过债权或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的债权或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的转让的权利的非金融机构的形式转让。

5.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银行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怎样的

银行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目前对商业银行能否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已有的一些部门文件相互冲突,案例也不统一。

(二)如果商业银行确有必要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应至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该债权转让应事先取得省级以上银监会的同意批复。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最好是由银行、受让人(包括担保人在内)、债务人及担保人几方共同签署,同时对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也一并作出约定。

3、如果能够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的(比如内蒙古就不允许将矿业权抵押给除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因此,就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定要确保尽快去办理变更登记。 4、因为债权转让而需要受让人(受让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一定要确保至少是在各方签订完毕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后。

7.债权转让有什么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自然人作为主体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结果来看,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受让主体能否是自然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存在的担忧是,如果允许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自然人有可能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股东 ,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目的的隐蔽性,以及自然人追索债务的方式让人担忧,可能给国有资产带来不稳定因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最大限度实现债权是其首要任务,即使不通过直接受让,通过别的途径,自然人同样可以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股东,而且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将"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所以,对自然人买受金融债权应给与肯定,资产公司可以在出售债权时设定一些限定条件如设定"限售条款"等来规制自然人的炒买炒卖行为。 二、地方政府作为买断方 当前,面临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安置职工等目的参与债权买受行为,政府的做法无可厚非。

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政府的职责限于参与其职责范围内必须的民事活动,而不在于参与经营活动盈利,无论政府作为经营实体的债权人还是股东,买受行为自身都存在风险,与政府职责相违背,政府参与经营活动,也使政府背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 虽然"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项目"、"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项目"都获得社会广泛关注,长远看来,为了建立有限政府,政府应退出竞买行列。

三、债务人作为受让人 在公开竞买的条件下,债务人能否成为受让主体?实践中并不常见,理论上也很少探讨。认为,如果是一般债务转让,债务人不可能作为买受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减免达成协议。

但在公开竞买情形下,买受主体除去几类禁止主体外,其他主体均可参与,债务人当然不为例外。债务人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自己或通过代理人买受债务,从成本上考虑,是相当经济的,也符合国有资产的保值目的,买断的性质,应为债务的抵销,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还应赋予债务人竞买时享有优先权,认为,优先权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设定优先权没有依据。

8.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

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转让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不论其是否开始履行,只要有效成立,即可转让;而债权转让的前提却是债权事实存在。合同的一方要取得合同债权,不但需要合同有效成立,而且需要其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对方则还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因而成为债务人。就范围而言,合同转让的范围比债权转让的范围大的多。合同转让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全部转让;而债权转让则仅包括因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还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的转让。它不涉及合同的义务和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受让行使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与合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债权转让要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以上是有关债权转让的三条禁止性法律规定,要使债权转让有效成立,首先必须保证不违犯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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