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险法律法规(履约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他

山西法律咨询 2023-02-11 03:15

1.履约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 )向被保险人(债权人 )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

律师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

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

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

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

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

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 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 (大多仅限于信用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2.履约保函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因为履约保函以银行的名义开出的,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15%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些钱,所以,实践中银行对于履约保函的申请都采取极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措施,审查你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3.什么是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履约保证险,使保险公司发挥出担保公司的

作用,同时比普通的担保贷款更有优势:首先,购买履约保证险,企业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贷款金额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评估值的3倍;第二,在担保贷款模式下,如

企业贷款100万元,实际上只能拿到90万元,另外10万元用作保证金。而通过购买履约保证险贷款,企业不需缴纳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从而降低融资成

本;第三,保险保费比担保费率低。目前,市场上贷款担保费用在2.5%~3.5%之间,贷款履约保险费率可低至0.7%。当然,抵押物变现能力好、企业偿

付能力高、公司经营能力强、贷款金额在抵押物评估值范围内,才能获得超低的保险费率

4.履约保证保险是什么

你好,下面我分两部分回答你的问题:

1.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法。履约保证保险不属于银行法定的五种债权担保形式之一(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理论界对其属于担保还是保险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保险法。

2.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约,承保单位代替被保险人赔付。

5.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退韩投标保证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1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珠海市建设工程》第93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未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第94条:下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综上可知,法律对于招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间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招标办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而代收投标保证金,作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其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捍卫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6.履约保险金名词解释

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法。

商履约保证保险不属于银行法定的五种债权担保形式之一(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理论界对其属于担保还是保险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保险法。商然而作为保险,中国的《保险法》中却未对履约保证保险这保险形式有明确的规定法。

商但是,由于五种法定债务担保形式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抵押的弊端在于:抵押物会因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以及某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价值评估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

7.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履约保证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想干义务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为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对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才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追偿。

目前据我所知,只有PICC人保财险开办了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也只是针对合同的,也只针对企业,同时管控极为严格,做的人少,买的人也少。

8.有关履约担保的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履约保证金相关法规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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