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诚意金能否双倍赔偿其他

绛县在线 2023-01-17 21:03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当我上月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要求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认为,诚意金不是定金,无需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否得到双倍返还?

律师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持。当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的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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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 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三)违章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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