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车辆相关的法律法规(地铁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他

大理律师 2022-12-27 18:14

1.地铁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每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关法规,我在深圳,所以列举深圳的。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乘客乘坐地铁的规定有:

第二十六条?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每个城市还有《XX地铁乘客守则》,这里就不再赘述。自行百度就可以查到!

2.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快乐小天使【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3.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地铁乘车规定

原发布者:鱼子酱芙蓉饼

三大纪律 1、禁止吸烟、进食、无票乘车。 2、禁止翻越围栏、进入地铁地铁隧道等非公共区域。 3、禁止携带宠物及危险品上车。 八项注意 1、运行中不可拉门跳车 在地铁运行中遇到突发事件,司机会尽可能将列车开到前方车站处理,这样可以依靠车站的消防力量进行救灾,列车通常只需1分半钟左右就可行驶到下一车站。列车在运行期间,乘客千万不要有拉门、砸窗、跳车等危险行为。 2、熟悉车站环境及地铁的消防安全装置 地铁公司提请广大乘客注意,乘客在乘坐地铁时要注意熟悉车站自然环境及地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装置。地铁内部的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只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可按规定使用,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3、不可贪恋财物 乘坐地铁时如遇紧急事故,乘客在疏散过程中万不可不要贪恋财物,不要因为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 4、留意车上广播 地铁上没有乘务员,乘客应仔细听地铁广播,关注动态图标,防止因不熟悉而坐过站。另外,地铁上站立时应紧握扶手。禁止倚靠车门,主动让座给需要的人士。 5、按照箭头指示方向上车 站台等车时,应站在屏蔽门前绝缘地板外排队候车,确保安全。上车时小心列车与站台间隙,照顾好通行的小孩和老人。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上车,先下后上,请勿拥挤。 6、使用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 踏上地铁站自动扶梯时先

5.重庆轨道交通的相关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重庆轨道交通的依据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渝交委法〔2012〕6号)。执法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首次颁布施行,2012年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予以修订,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自2012年3月16日颁布施行。

2016年1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重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6.哪些行为违反地铁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本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及上盖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及影响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并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供应进行控制,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 第十一条 规划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做到轨道交通站点与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实现零换乘。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本市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要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予以安置补偿,具体工作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护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协助实施。管线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双方协商的方案实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轨。

7.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地铁是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谢谢!望采纳。

8.与铁路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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