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团体标准(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作品目录)其他

昆明律师 2022-12-26 16:18

1.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作品目录

绪论1 第一章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2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2 一、法、法律、法规的概念2 二、法的基本特征3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特征5 一、立法体制5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6 第三节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8 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概念8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9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管理13 参考文献20 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1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21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21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1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1 四、食品安全法的意义22 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异同23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26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26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26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6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8 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9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0 一、计量法30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3 三、商标法35 四、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6 参考文献37 第三章 标准概述38 第一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38 一、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38 二、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40 三、标准化的目的40 四、标准化的主要作用41 五、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41 第二节 标准分类和标准体系42 一、我国标准的分类42 二、标准体系46 第三节 标准的制定48 一、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48 二、编写标准的基本原则49 三、编写标准的要求50 第四节 标准的编写51 一、概述51 二、资料性要素的编写53 三、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55 四、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57 五、分类、标记、标志和标签62 六、采用国际标准63 七、标准的代号和编号69 第五节 标准的实施、监督与管理73 一、管理体制73 二、标准的监督管理73 三、标准的宣贯与实施74 四、标准的修订76 参考文献76 第四章 我国的食品标准77 第一节 食品标准概述77 一、食品标准77 二、存在问题79 三、产品标准79 四、食品产品标准80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81 一、名词术语类、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81 二、食品分类标准82 三、食品标签标准82 四、食品检验规则、食品标示、物流标准87 五、食品加工操作技术规程标准89 第三节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89 一、食品卫生标准89 二、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标准97 第四节 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一、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100 三、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标准101 第五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107 一、内容107 二、分类110 参考文献111 第五章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112 第一节 国际食品法典112 一、国际食品法典的发展历史112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13 三、国际食品法典116 四、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法典关系119 五、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119 第二节 国际标准化组织120 一、ISO的概况120 二、ISO的组织结构121 三、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122 四、ISO9000122 五、ISO14000123 六、ISO22000124 第三节 其他国际组织126 一、世界卫生组织126 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9 三、世界贸易组织130 第四节 发达国家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一、美国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二、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136 三、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138 四、发达国家法规标准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144 参考文献145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146 第一节 认证、计量认证基础概念146 一、认证146 二、计量认证148 第二节 认证与计量认证的发展概况151 一、国际认证发展概况151 二、国内认证发展概况152 第三节 计量认证的内容、对象和依据154 一、计量认证的内容154 二、计量认证的对象155 三、计量认证的依据155 第四节 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评审准则156 一、计量认证的程序156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160 参考文献162 第七章 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163 第一节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63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概念和类型163 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164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165 第二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165 一、食品市场准入内容与必备条件165 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167 三、市场准入现场审查工作的要求167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要求168 第三节 良好作业规范(GMP)169 一、食品GMP的意义169 二、食品GMP的基本精神170 三、推行食品GMP的主要目的170 四、食品GMP的基本原则170 第四节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170 一、发展历史及现状170 二、HACCP计划的前提条件171 三、七个原理172 四、体系验证173 第五节 无公害食品174 一、无公害食品概述174 二、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174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76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178 第六节 绿色食品178 一、绿色食品产生的背景178 二、绿色食品的概念179 三、绿色食品标准体系179 四、绿色食品的标志180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程序181 六、绿色食品的管理183 第七节 有机食品认证183 一、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概念183 二、世界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3 三、我国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5 四、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186 五、认证标志与管理188 六、有机食品发展中心189 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异同189 参考文献190 第八章 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191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用分析。

2.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乳制品的标签需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标签规范需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

6.食品标准与法规~~

我是食品专业的,我来回答回答,第一,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主要有加工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第二,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国家法规,地方法规,企业法规,行业法规等 第三,质量监管方面主要有iso22000 iso9001等标准体系 第四,达到质量与安全认证必须有一定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然后去认证中心申请即可 第五,只要你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一般去工商局等国家机关都能拿到 第六,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主要有工商局,质监局,质检中心,至于方法,那就太大了,不好说。

7.怎么写食品法规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本次全国“两会”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永良提出《 完善食品标准法规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国家制定法规标准应广泛征集意见 李永良认为, 一些食品法规及标准由于在制作的过程中没有广泛征集行业和相关企 业的意见,导致其中部分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操作性不强, 企业执行起来有很大困难,生产经营也受到较大困扰。 对此,他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食品法规、食品标准发布前应广泛征集行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以增加法规、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执行难度。

提升服务意识 “企业如想了解或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新增、修订的食品法规和标准,一般都需自行查找。”李永良说, 这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能及时查询到, 一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就更无法查询。

另外, 颁布的部分食品法规、标准,也缺少指定的相应机构予以解释, 企业在理解有歧义时,往往咨询无门。 李永良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意识, 对新实施的各项法规、标准,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下属相应机构或广大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成立?个专门的行政机构 李永良在议案中说,目前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近10个部门监督,尽管这些部门也有分工,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交叉重复的地方。 而且不同部门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或规定,由于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所适从。

李永良建议说,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 负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辅导,将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职能分离开来, 划归到该新成立的机构中,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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