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工作法律法规(《扶贫法》的颁布)其他

鸡西律师 2022-12-26 11:01

1.《扶贫法》的颁布

目前世界上没有此法律!2004年我过有人大代表提过此仪案但5年过去了已无下文!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领衔提出了“关于设立《扶贫法》的议案”。

郭海亮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到2000年,我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3000万人。

这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吕梁革命老区就有73万多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扶贫法》,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纳入法制化轨道。

郭海亮代表谈及设立扶贫法的必要性时说,设立扶贫法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贫困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是在贫困地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设立扶贫法的可行性方面,郭海亮代表说,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策取向看,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扶贫立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2.2016年国家规定扶贫标准

突出以健全推进机制为核心。

一是省级层面在现有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建议将省扶贫办增加为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题研究以农村住宅产业化助推精准扶贫的问题。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市县也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产业化住宅的建造方式,研究健全农村产业化住宅的实施机制,以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优先试行。

三是建立全省住宅产业化扶贫考评机制,对推进快的地区给予奖励,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全面提高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精准扶贫水平。

突出以完善支持政策为支撑。

一是针对农村发展住宅产业化的特点,在与现有农村土地整理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标准,制定住宅产业化扶贫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土地或补助资金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流转等扶持政策,确保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跟进。

二是针对试点项目农户,各部门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贫困地区特困户补助、搬迁、避险、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三是简化农村产业化住宅报建手续和流程,免收扶贫型产业化住宅企业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扶贫资金压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四是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对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银行贷款给予政府贴息。

突出以推进试点示范为抓手。

一是按照“政策主导、规划领引、市场运作、农民参与、共同发展”的原则,2016年上半年,在全省选择2-3个易地扶贫搬迁、成片农村危房改造或整村改造的村庄,作为农村住宅产业化改善型、扶贫型项目,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5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尽快选择1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村庄作为示范村,由政府出资建样板房(包括改善型和贫困型),通过示范推广农房建设样板房。

二是组织住宅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和示范建设,统筹布局、建设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

突出以推进技术突破为重点。

一是整合包含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建材、园林环保、智能商务、生态休闲农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成农村住宅产业发展集团或联盟。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以解决贫困农户住房需求为目的,引导各生产企业立足自身优势,开展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以技术创新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重点解决农宅建筑造价和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优化产品结构,采用便于在农村组建的结构体系,构件尽可能小型化,根据市场需求,推动PC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多元发展。

四是产品研发要以“记住乡愁”为原则,根据当地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当地民居特色,吸收地方传统建筑形式优点。

突出以加强宣传引导为途径。

一是把尊重群众意愿作为前提条件,通过宣传动员、示范引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在贫困农村大力普及产业化住宅科技知识。

三是引导和推广适合贫困农村的多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和产品,提高贫困农户对产业化住宅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四是积极倡导体验式营销和多媒体宣传引导,消除认识误区、培育消费需求。

3.目前我国是如何解决贫困人口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根本出路。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以7.8%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0年仍将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增长势头。但中国总体上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不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

解决老年人贫困所带来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壮大经济实力。“九五”以来,根据赣南的实际,我市创新发展思路,提出赣南的希望在“山”,希望在“路”,希望在“非”(非公有制经济),希望在“外”(向外招商引资),希望在“特”,确立了“开放带动、民营突破、城镇辐射、特色兴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几年来,全市上下以“缩差距、略高于、站前列、争一流”的精神状态,千方百计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千方百计优化发展环境,千方百计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使经济和社会发展跃上了新的台阶。

2001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82.77亿元;财政总收入23.3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113元。预计2002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将突破300亿元。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全市贫困人口的生产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到2001年底,全市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增加到848元,贫困老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也有了明显改善。 第二,构建符合市情、县情实际的养老模式和养老制度,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重要保障。

我们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目前,我们还处于由家庭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的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只能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量力择路。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一是在城镇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将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保障金;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是扩大“低保”覆盖面,逐步做到“低保”覆盖全部城镇和农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提高“低保”标准。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使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仍然有生活来源。

四是扩大高龄老人“高龄津贴”覆盖面,自80岁起,按年龄段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市、县财政列入预算,由各市、县(区)老龄办建立专门帐户,直接发放到人。五是加大“星光计划”实施力度,完善农村敬老院、光荣院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为贫困老人的生活照料提供服务。

六是大力发展农村养老创收基地,收入用于补充养老,救助贫困老人。建议财政、税务、工商有关部门给予养老创收基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集体经济较好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养老金或生活补贴制度,对贫(特)困老人给予更多的关照。 第三,不断完善扶助制度,发动全社会助老,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重要补充。

一是政府救济为主导,在各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助老解困”专项资金,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实际问题。按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确定一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建议省一级按全省老年人口每年每人1元,设区市按市老年人口每人每年2元,县(市、区)按本县(市、区)每年每人3元的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预算标准。

二是以社会救助为主体,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募集“助老解困”资金。加大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所筹资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在财政监管下,由各级老龄部门设立社会“助老解困”热线电话和银行专户,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较大的商业网点和公共场所设立“助老解困”捐赠箱。

三是组织群众互助。象“希望工程”那样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贫(特)困老人的情况,动员单位和个人结对子助养或一次性救助贫困老人。

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每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捐资助养贫困老人,为社会作表率。另外,可组织文艺团体义演或名人和大型企业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助老解困”。

此外,还可以组织志愿者(包括专业人员、社会人士和低龄健康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帮助照料贫困老人的生活及农活等。 第四,依据国家制定的老年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法律保障。

1996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中的基本权益及保障,以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为亿万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陆续制定《老年保健法》、《老年参与社会法》、《养老福利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安老养老制度建设。

4.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

经营权可以实行流转。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4、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享受600元的奖励扶助。

当年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独女领证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子女省内升学(初中升高中、高中报考省内大学)加20分。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至16周岁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两女户发给每对夫妇600元养老储蓄,家庭子女上中小学时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拓展资料国家对三农的扶持方案1、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实行农机补贴政策。

2、国家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3、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年人均供养水平为1050元。

4、国家鼓励农民治理生态,对退耕还林还草农户按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160元。5、从1998年起我县逐步实行以中低产田改造、渠路林三配套为重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对农民种粮面积进行粮食补贴,2006年每亩补贴标准为26.30元。7、对优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0.20元/斤(只限于种子公司购买良种时进行补贴)。

8、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国家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筹资办法为农民每人每年自筹10元,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省、市、县三级每人每年补贴10元。

9、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农村贫困户、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中小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小学每人每年150元,初上每人每年200元。

对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课书。对困难家庭寄宿生实行生活补贴。

10、为解决农村特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国家在农村实行特困家庭最底生活保障制度。对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民按每人每月10、15、2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

“三农”问题一直是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凸显并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也呈现出了一些新情况。

针对新时期“三农”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重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农。

5.国家扶贫项目,都有那些政策

国家扶贫政策:

在扶贫方式上,财政的扶贫基金更加针对的是农村的贫穷家庭,所以已经被认定为贫穷家庭、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是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专项政策。国家也重点对这些家庭进行一个排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也不断强调把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不搞形象工程,让贫穷家庭能真真正正地受益。

扩展资料:

扶贫标准

我国在2008年前有两个扶贫标准,第一个是1986年制定的206元的绝对贫困标准,该标准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热量的最低营养需求为基准,再根据最低收入人群的消费结构来进行测定。第二个是2000年制定的865元的低收入标准。

2008年,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一,统一使用1067元作为扶贫标准。此后,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标准进一步上调至1196元。

2011年11月1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宣布,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适应我国扶贫开发转入新阶段的形势。

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个标准比2009年1196元的标准提高了92%,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到今年年底约为1.28亿人,占农村户籍人口比例约为13.4%。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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