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贯彻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他

雅安律师 2022-12-26 08:37

1.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

2.安监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30号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安监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30号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促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我们特编辑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一书。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审定。本书收录了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90种,是各级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必备的学习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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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个必须”实施意见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个必须”实施意见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

简介: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职能: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5、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7、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9、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3、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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