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其他

律途 2022-12-16 06:35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如下: (一)、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 著作权客体的要求。

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 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

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 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其目的在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要求,同时又使大多数成员国特别是发 达国家能够接受。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 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

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 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 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 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究竟 如何保护,目前还未有一个完整的方案。

2.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1、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2、发展中国家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和国内版权法的倡导者。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其国家历史和文化形成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他们不能容忍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他们所拥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的占有和任意的歪曲。

3.如何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作品

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和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异彩纷呈,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基于上述的背景,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应该建立一个多层面、多途径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关公共政策的扶持、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以及媒体的宣传策略,来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现状问题及对策: 1。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学科理论的建构还不够完善; 2。

这样,在我们面前又提出了一个如何协调民俗文化学的建设与建构民间文艺学的学科理论体系的关系问题。 3。

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质尚缺乏深层、系统的认识和总体的把握。 4。

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进行比较研究,尚待起步。 5。

探讨当前少数民族社会文化转型期文化与文学内在联系,加强建设各民族社会主义新文学的研究,应当引起关注。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特征有哪些

特征有: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 (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 (2)乐器; (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5.如何保护珍贵的民间艺术,并使之发扬光大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法律特征出发,对民间文化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予以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立法有所助益,同时希望对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和繁荣民族文化有所帮助。

一、民间文学艺术涵义的解读 民间文学艺术本属于传统文化(或传统知识)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中成为与之并列的一个独立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影响,各国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也造成了学者们在同一问题认识上的分歧。

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群体性 (二)长期性 (三)传承性 (四)变异性 (五)地域性【民族性】 (六)文艺性 (七)创作的形式的多样性 (八)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四、如何构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体系 随着中华民族和平崛起,国际影响的日趋加大,中华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也正在被那些一切资源都可以商业化的外国人更加注意。然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紧迫的命题,解决它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

建立一套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这一专门法为核心以及其它政策法规相结合的民间文学艺术综合保护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 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目前突尼斯等几个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版权保护,指定专门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和收费制度;日本和韩国等国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北欧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阿根廷制定保护探戈艺术的专门法案;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法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大普查,“大到教堂,小到羹勺”,全都登记造册,每年还定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有学者认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许可收费制度应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不经许可、不须付酬即可进行的使用,如产生这一作品的群体为生活或娱乐需要而在传统习惯范围之内进行的使用;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在作者或作者们的原作中以例证的形式使用;作者使用民间文学的表达形式以创作自己的作品的使用,为介绍、评论目的,在本人创作的作品中适当引用民间文学艺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民间文学艺术,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博物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民间文学艺术,将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的民间文学艺术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以非研究或营利为目的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拍摄、临摹、绘画、录像等等,但在使用时,必须标明该文学表达形式所出自的区域或人群。这点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第二层次是不经许可、但须付酬的使用,如为教育目的的使用。 第三个层次是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的使用,主要是公益性使用,这种使用无须缴纳使用费。

如从民间艺术中吸取灵感创造的作品等。 第四个层次是既需获得许可又必须缴纳使用费的使用,主要是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出版、复制及复制品的发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 朗诵、表演以及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等等。

所收缴的使用费并非归某部门或组织所有,而是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费由国家统一调拨使用。 (三)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互结合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各级政府都负有当然的责任。

它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力及财政保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从宏观上把握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保护及发扬光大等工作。但是,如果简单地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责任都赋予各级政府,势必加重了政府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负担。

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疆土辽阔、民族众多、地域文化差异明显的国家,面对数量异常庞大、种类极其繁多且仍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的民间文学艺术,更不宜单纯依靠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而应当将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互结合。 1、各级政府及其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一般为文化行政部门)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当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

6.如何保护民间文学

民间文学的保存与发展,不仅关乎传统社区人民而且关乎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对民间文学赋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看,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用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民间文学。

【 一 】民间文学的版权保护

诸如民间传说、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民间文学艺术等都同传统版权客体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最为重要的方式是版权法。传统版权法的这些必要属性民间文学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或者并不适应于民间文学的保护。

总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特殊属性,许多民间文学作品同先前作品具有相似性,并不能够满足原创性要求。也许,要求民间文学具备原创性要件并不适合于民间文学的创作。

例如有观点认为,版权法应当从三个方面扩张来保护和维持土著文化的艺术和文学作品的活力:建立集体和公有的作者权制度,在广泛的群体环境之下对民间文学的保护期限进行限制,利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对神圣的文化作品提供特别保护。

【 二 】民间文学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民间文学的表现方式酷似传统版权法客体,版权法或者版权法模式可能是民间文学保护的最佳选择,不过并非民间文学保护的唯一方式。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可能对民间文学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虽然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可能对民间文学提供一定的保护,但这种保护还是有限的。因此,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救济。

【三】民间文学的特殊保护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要素可以借鉴用来保护民间文学,但仍显不足;尽管有观点认为民间文学的保护可以通过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全部或部分的解决,但民间文学的属性同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明显存在很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要求采取不同于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制度来解决民间文学的保护问题。一些作品在属性上是神圣的,并不像传统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保护。

民间文学的特殊保护路径并不是产生于真空之中,而是来源于现存的一些主要法律原则,包含不正当竞争、盗用、合同、地理标记、精神权利等。换言之,民间文学的特殊保护路径就是从已存的一些法律原则中汲取适合于民间文学保护的因素来建立民间文学的保护制度。

民族群体可以永久的享有其民间文学,但在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之下,这种民间文学永久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主管当局进行交易;私人主体就可以获得这些民间文学的独占许可的权利,从而可以永久的控制这些民间文学;结果便是这些民间文学就由市场而不是种族群体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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