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化破产重整遭抵制其他

贵阳律师 2022-09-16 22:01
债主的另类“讨债”

??*ST锦化破产重整遭抵制

事件回放:2010年3月19日,*ST锦化(现更名为“*ST化工”)经债权人申请被葫芦岛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ST锦化制定的重整计划,*ST锦化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ST锦化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用以清偿债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5%的比例清偿。此重整计划遭到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抵制:中小股东认为公司陷入破产大股东难辞其咎,全体股东按同一比例让渡股份对小股东不公,且让渡比例过高;债权人则发现*ST锦化资产严重缩水,认为*ST锦化存在利用重整程序漏洞企图逃债之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于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通过投反对票、向证监会投诉等方式表达抗议。结果,出资权益调整方案因大股东参与表决而在出资人组获得通过,重整计划虽经两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均未获得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通过。但是,*ST锦化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批准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ST锦化重整程序。

律师发言(臧*丽):据统计,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过程,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尤为激烈,*ST锦化便是一例。而另一方面,司法机构对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正在制定起草之中,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善,我们希望相关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合理规范各方利权利和义务,减少社会矛盾。

记者点评: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相互作出让步达到挽救危困企业、获得重生的目的。我们所要做的,无疑是在实践中,警惕破产重整程序再次成为蚕食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道具。

延伸阅读
  •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但实践中有可能对破产管理人产生异议,这个时候允许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一)《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

  • 浅议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

  • 破产保护债权人是如何体现的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种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