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哪些其他
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比如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对应转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转送;在行政复议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不予理睬,只进行书面审查;在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另一类是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给予的好处,如宴请、礼品,甚至是金钱的贿赂,从而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不仅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依法追究相应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聊网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的案件分析
吴某不服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案:,某县A镇供销社始建于1956年,当时为了方便经营,建在吴-氏宗族祠堂前面的部分空地上。2005年某县A镇供销社改制后,经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主
-
如何申请劳动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现予发布施行。部长张左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男子闪婚闪离 索还百万彩礼10-21
- 民政局在中国农大设婚姻登记点10-18
- 妻子翻看亡夫手机发现其与女同学存婚外情,双方互相转账近百万10-13
- 丈夫务工后女子出轨结婚时的伴郎10-13
- “前妻”起诉要抚养费,经鉴定9岁儿子非他亲生!男子起诉索赔37万10-13
- 相亲半个月后闪婚,妻子行为异常且持续服药,男子起诉离婚;法院: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两人婚姻关系10-11
- 老公想带我参加多人游戏怎么办?10-06
- 三个人一起玩3P会不会很尴尬 违法吗?10-06
- 女老板看上男下属花300万让其离婚 后悔后又起诉返还09-15
- 女老板看上男下属花300万让其离婚09-12
- 女子丈夫身亡怀疑亲属私领遗体09-12
- 李嘉格车澈官宣离婚,称早已恢复朋友关系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