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要求赔偿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我在深圳,是12年7月10号入司的,公司9月12号才给我签劳动合同,一直未给我办理过社保,签完劳动合同没两天就说要搬去东莞,愿意去的就在那边工作,不愿去的就自己离职,当初应聘的时候,公司说明的工作地点是在深圳,现在突然变卦,是否能得到补偿?公司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周六加班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律聊网律师解答:
可以向公司主张自2012年8月10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你可以拒绝随公司搬迁至东莞上班,并要求公司给予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通常以工资为准,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比约定工资不同的,可以按照实际工资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于1999年8月就到该公司工作了,该公司总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并且合同上写明的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从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以此作为您拒签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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