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未提前通知的法律风险劳动纠纷

郑律师 2021-12-13 13:50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终止的义务。

但某些地方性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广东的法院也支持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因此,用人单位若不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虽然没有提前通知,期满终止前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HR应注意地方性规定是否对“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多长时间作出终止或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给予明确规定,并参照当地规定执行,避免在期限届满前一两天才通知劳动者,造成劳动者缺乏准备,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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