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纠纷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影响以下认定:一、仲裁时效是从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是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还是从加班发生之日起一年(不是劳动报酬,适用普通时效)?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否以此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同时第二条明确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根据以上法律及行政规定,原审认为加班费不等于劳动报酬并不恰当,加班费应属于劳动报酬。 观点二: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体系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劳动报酬和加班费作出了明确区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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