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变化交通事故
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两大变化
1、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现行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行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3.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4.增加电瓶车事故众望所归,地铁事故伤害也首次写入。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再仅仅是“机动车”事故,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告诉记者,工伤部门通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然而近年来,每年由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60%,如果电瓶车不算,对很多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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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那么对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应该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自己全责,那么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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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律师咨询工伤交通事故重复赔偿的范围
工伤交通事故重复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受害者在治疗工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 误工费:受害者因工伤交通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误工的收入损失。3. 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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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确定谁应该承担责任。在幼儿交通事故中,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幼儿在事故中有过错,例如在车道中央玩耍或者突然冲出马路,那么幼儿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范围在确定责任之后,我们需要确定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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