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女子要求每月1元抚养费婚姻家庭
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对于此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院审理查明,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0月9日,彭某生下儿子傅某某。彭某认为,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男孩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彭某遂将傅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双方非婚生儿子傅某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元整,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万宁法院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浓厚的依赖之情。现孩子尚小,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综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则,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抚养费;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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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关系能否成立共同共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所以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房屋,可以成立共同共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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