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争夺战 母亲的监护权受保护婚姻家庭
今年8月23日,陈-晓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晓的生母无名氏是在7年前因流浪街头、被人送到光棍汉陈某处与其同居的女友,村民不知其生母姓名和年龄,也不知其家住何方,因何原因流落他乡。因无名氏说话听不懂,也说不出自己的姓名和来历,周围群众认为无名氏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晓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为陈-晓监护人。
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生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晓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晓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晓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陈-晓生母无名氏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的说法产生质疑。
为此,法院民一庭4名法官开始核查无名氏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无名氏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无名氏虽不知其姓名和来历,也不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结合肢体语言可作一定表述。同时法官还了解到,无名氏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陈-晓自小就由其照顾。无名氏能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因为她与人交流有困难便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无另行为陈-晓指定监护人的必要,遂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陈-晓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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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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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构建制度
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和诸多社会现象一样,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深嵌在社会文化的母体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关联着家庭、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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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的,其中监护人最常见的身份可能就是父母子女配偶一类的身份,而从法律角度来说监护人是享有监护权的。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监护人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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