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些情况,夫妻感情破裂也不能离婚!婚姻家庭

贵州律师 2021-12-22 00:05
在许多离婚案件之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很重要的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已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法律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包含多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法院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时候,除了以上的规定,还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不过也包含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能离婚。

1.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分娩和刚中止妊娠时期,身体十分虚弱,心理状态也备受考验,在此特殊时期,很容易导致抑郁情绪,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法律为了保护女性在特殊时期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也无法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在此时期,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大多数时间都在保家卫国,在婚姻之中,和配偶也是聚少离多,对于感情不太稳定的婚姻极易造成夫妻两人感情破裂,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在军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配偶想要离婚,需要经过军人同意,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过其中也指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比如重婚、家暴等,配偶有权利提出离婚。

3.原告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重复起诉离婚

法院未判决离婚,而在六个月内,同一原告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六个月内不能重复起诉离婚,这也是为夫妻双方更多冷静考虑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不仅要考虑到两人的感情破裂问题,还要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义务,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然而如果双方已确认感情破裂,却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对子女来说是非常大的伤害,为了妥善处理该问题,不叛离婚是最好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美好的婚姻是人人都向往的,当走到离婚的那一步,一定要考虑清楚,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能够帮助自己更好的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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