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环境保护

河北律师 2022-02-25 18:13

【摘要】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环境保护法》加以全面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大方向。本文从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环境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等六个方面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当前,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有说服力的方案。综观近年来学界对《环境保护法》废留变迁的讨论与研究,本文对《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走向做出自己的分析、判断。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我国立法机构和参与立法的官员、学者、专业工作者对《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局限与不足,并无争议,但对该法的废与留却有不同意见。主张废止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理由是,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有的单行法甚至已经多次修订,[1]在单行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而且吸收了一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行立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被列入,在单行法的立、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另外,该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应引退”。因此,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而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止。力主保留该法的理由是,《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示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其功能或作用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止的问题,而是必须保留。[2]鉴于《环境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个别专家主张[3]维持《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不急于对其进行修订外,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适时修改、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过,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仍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方案。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不尽一致,分歧颇多,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案:其一,按法典”模式进行修改,主张进行环境资源法典编纂,即通过对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所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加以研究审查、修改或补充,适时编纂系统性、综合性的《环境资源法典》,以取代现行的《环境保护法》。[4]其二,按基本法”模式进行修改,即主张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按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进行定位,然后根据基本法”的作用、功能和要求进行修改。其名称可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政策法》。[5]其三,按综合法”模式进行修改,主张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大改,使其成为融合了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及生态保护等所有环境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6]其四,按污染防治基本法”的模式进行修改,即主张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一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以统领现有的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另行制定一部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以统领现有的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两部环境资源法子部门的基本法律可统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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