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文章属于侵权环境保护

长沙律师 2022-01-07 17:36

一、怎样的文章可以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引用和转载有什么区别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是法定许可使用中的转载。凡是作者向报纸、期刊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无论属于限制复制权的哪一种转载,或这种转载是全文刊登还是部分摘录,使用人只是客观地再现原作品,在转载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引用的效果固然也是再现他人作品的内容,但使用人引用的目的却是为了创造新的作品。

此外,转载行为在遇有著作权人反对声明时,该行为即发生阻却事由;而引用行为则不然,除未发表作品外一般不发生法律障碍,对于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作品,仍可以因介绍、评论、说明的需要而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引用。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此处在最新修改的专利法中有改动,待最新修改专利法实施后,须以新修改专利法为准。

另外,还需注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实务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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