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吗?法院:没有义务!合同纠纷

贵州律师 2022-01-11 19:51

为了便于新老租客“无缝衔接”,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退房后,房东认为电器有所损坏,提出要房客负担维修费用并没收了押金,而因房客不配合他人实地看房所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房东也一并要求房客赔偿,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承租人也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

合同期内房东频频带人看房引纠纷

张某告知李某将不再续租,于是在剩余近一个月的租期内,李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以期张某搬走后能与新的租客“无缝衔接”,减少房屋空置损失,张某不堪其扰,多次反对未果。

由于张某后期不配合李某带人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遂诉至上海闵行法院。

维修费和房屋空置损失谁来出?

墙体、家具等本身产生自然损耗属于正常现象,退房时李某逐一查看并未表示异议,电器试用均未出现问题;

房屋及附属设施无法使用时房东负有修缮义务,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房东自行承担,自己代为维修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房东承担,这本身符合合同的约定;

李某未征得租客同意无权进入系争房屋,自己不负有配合寻觅新租客的义务,李某重新签订合同的计租日距离其退租日产生的空置期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首先,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均可以正常使用,退租时,现场仅临时试用,张某退租后,发现电器有损坏,无法运转,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修缮均将产生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房东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自由进出房屋,无需征得租客同意,张某明确表示其不续租,因此临近合同到期,张某负有配合李某带人实地看房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的损失。综上,张某具有违约行为,需负担维修费用和房屋空置期的损失。

法院:未有违约房东无权没收押金

房东是否可以没收押金,法院认为,在承租方具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行为或情形;或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的情况下,房东可以没收押金。本案中,张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返还房屋,故李某无权没收押金。

物损耗应由谁负责修缮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不同意支付张某在租赁期间为修缮屋内电器支出的维修费用,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其电器损坏、刷新墙面、购置新家具的费用,但是李某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张某人为故意损坏,并且实际产生了修缮费用,故考虑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房屋墙面、家具、电器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耗损,在合同未有约定情况下,李某应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处于适宜居住状态,在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耗情况下,应及时修缮。电器失灵导致张某为此支出了维修费用,李某亦应予负担。

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义务

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来源:上海法治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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